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ÜV Thüringen e.V.及TÜV Markenverbund e.V. 诉 邓鹏程(deng peng cheng) 案件编号 DCN2025-000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ÜV Thüringen e.V.(下称“第一投诉人”)和TÜV Markenverbund e.V.(下称“第二投诉人”),均位于德国。投诉人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邓鹏程(deng peng ch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2月1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2月1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3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3月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3月1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第一投诉人和第二投诉人同属同一企业集团。投诉人企业集团提供技术测试、检验和认证服务,其还提供各种专业发展和职业培训课程。投诉人企业集团在许多国家提供服务,包括中国。第一投诉人拥有第304672823号德国注册商标TÜV THÜRINGEN(注册于2005年5月31日)。第二投诉人拥有第G1260363号中国注册商标TÜV(注册于2014年11月6日)及第G1260363H号中国注册商标TÜV(注册于2015年8月26日)。第二投诉人行使集团所有成员的商标权,包括第一投诉人。除非另有说明,以下两名投诉人统称为“投诉人”。 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是“www.tuev-thueringen.de”。 被投诉人是一位自然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9月11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ÜV THÜRINGEN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烹饪教学服务,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亦指定用于教育服务,二者存在重叠。争议域名注册于“.com.cn”二级域名下,这也印证了被投诉人企图使用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盈利。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利用投诉人的TÜV和TÜV THÜRINGEN商标的知名度,试图制造与投诉人之间的混淆。争议域名本身及其网站会使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相关并企图从中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第二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投诉人熟悉英文但不懂中文,而被投诉人使用的争议域名包含英文和德文。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虽然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提交任何答辩。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第3页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有在中国注册的TÜV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也持有在德国注册的TÜV THÜRINGEN商标。依据先前的.CN域名争议裁决,专家组曾认定,《解决办法》并未明确要求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必须在中国获准注册。参见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诉 王兵兵,WIPO 案件编号 DCN2024-0048。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TÜV和TÜV THÜRINGEN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TÜV商标和TÜV THÜRINGEN商标。由于技术原因,争议域名中省略了分音符。按照惯例,争议域名使用字母“ue”代替TÜV中的分音符,并且直接省略了THÜRINGEN中的分音符。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TÜV商标和TÜV THÜRINGEN商标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 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两个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除了分音符的细微差异外,争议域名几乎完整包含投诉人的TÜV THÜRINGEN商标,其余部分为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如果互联网用户没有注意到两者间的细微差异,很可能会认为争议域名会指向投诉人的中文网站。投诉人声明,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姓名为“邓鹏程(deng peng cheng)”。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第4页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种情形为“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4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TÜV THÜRINGEN商标和TÜV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除了分音符的细微差异外,争议域名几乎完整包含TÜV THÜRINGEN商标和TÜV商标,其余部分为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TÜV THÜRINGEN商标不属于通用词汇,并且在搜索引擎中搜索“tuev-thuringen”或“tuv-thuringen”的结果都跟投诉人企业集团有关联。1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其选择争议域名进行注册的原因说明;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鉴于该些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TÜV THÜRINGEN商标和TÜV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第二投诉人TÜV Markenverbund e.V.。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1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家组的一般权力,专家组认为依据《解决办法》进行的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专家组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了“tuev-thuringen”和“tuv-thuri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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