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ollore 诉 杜文晓(du wen xiao) 案件编号 DCN2025-0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ollor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杜文晓(du wen xi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3月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3月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3月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3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5年3月13日和3月1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3月17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4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4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4月25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822年,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多数股权由Bolloré家族控制。截至2023年,投诉人在全球拥有76000多名员工,集团年收入136.79亿欧元,股东权益364.06亿欧元。投诉人的三大主线业务分别是运输物流、通信和工业。 投诉人持有多个BOLLORÉ商标,包括第704697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BOLLORÉ”),指定第16、17、34、35、36、38、39类商品和服务,注册于1998年12月11日,并已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且在有效期内。 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其注册商标BOLLORÉ的域名,其中主要域名注册于1997年7月25日,该域名解析至其官方网站,以及注册于2013年11月25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3月4日,目前处于非使用状态即未解析至任何活跃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和品牌服务商号BOLLORÉ完全相同。添加国家顶级域名“.com.cn”元素不能防止混淆二者的可能性。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也不因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从未获得投诉人的授权使用BOLLORÉ商标或将商标申请注册为域名。争议域名处于消极持有状态,可由此推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合法权益,故而未能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正在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争议域名的构成亦具有欺骗性。投诉人的BOLLORÉ商标在中国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往的专家组裁决案例也证实了BOLLORÉ商标的知名度。鉴于投诉人商标的显著性,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和其商标的高知名度却依然注册了争议域名,佐证了其行为的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依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依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专家组认为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是专家组又注意到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在发送投诉书通知的电子邮件中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
第3页 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以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并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或提交任何答辩。 在综合考虑上述全部情形后,专家组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本案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同时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够确保本行政程序的快速进行。 6.2 实质性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如上述第4部分所述,投诉人拥有第704697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BOLLORÉ,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BOLLORÉ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的后缀“.com.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的组合,为域名注册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无需将其纳入考量。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bollore”,与投诉人商标的文字部分BOLLORÉ在拼写方面基本完全相同。 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BOLLORÉ,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主张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且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消极持有方式,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即不能被认定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正在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此外,本案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投诉人并未作出答辩反驳投诉人已初步成功举证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商标BOLLORÉ并非字典词汇,而是源于控股投诉人的Bolloré家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投诉人早在1998年12月11日就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制度取得了BOLLORÉ商标专用权,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25年3月4日。投诉人同时也持有通用顶级域名和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以上两个域名的注册日期亦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商标已经在其经营的相关领域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通过搜索引擎检索“bollore”时,检索结果几乎均指向投诉人及其商标。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BOLLORÉ,而非巧合。 虽然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投入实际使用,考虑到投诉人的悠久历史及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除与投诉人的商标基本相同亦与投诉人的域名和基本相同、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等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对其恶意的认定。
第4页 专家组还认为,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域名、从而阻止他人通过域名反映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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