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 诉 林志伟 案件编号 DCN2025-001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ee & Hayes, P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林志伟,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中、英文投诉书。2025年3月2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3月2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修正投诉书中的一处文本错误,投诉人于当日提交了中、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3月2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3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4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4月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4月23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且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是非营利公益法人(简称“GIA”)。投诉人成立于1931年,是世界钻石、彩色宝石和珍珠领域的权威机构。投诉人通过GIA Research、GIA Education、GIA Laboratory和GIA Instruments探索宝石学知识,并将该等知识传授和应用于公众。该研究所拥有约1200名员工。在国际上,投诉人是宝石学知识和专业水平的重越来源,提供GIA Diamond Grading Report和GIA Diamond Dossier®。自1931年起,投诉人即在美国及世界各地持续不断地使用、宣传和推广GIA商标下的产品和服务。投诉人还拥有多个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投诉人就拥有以下GIA商标: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GIA 1305421 16 1999年8月21日 GIA 1463399 42 2000年10月21日 GIA及图 1500625 16 2001年1月7日 GIA 1555834 35 2001年4月14日 GIA 1676846 14 2001年12月7日 GIA 1992217 9 2002年9月7日 GIA 2024049 9 2004年12月14日 GIA 61613354 14 2023年2月28日 投诉人自1996年3月30日起,注册并持有域名,该域名以GIA商标为其显著特征。 被投诉人是林志伟。争议域名为,注册于2024年3月26日。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直接复制了投诉人的官网上的很多内容,并使用了GIA的标志性商标。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拥有GIA商标和相关商标的商标权。GIA是一个极具特色的缩写,通常被公众认为与投诉人及其商品和服务相关联。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中的“cn”部分仅表示地理位置“中国”,不影响争议域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完全仿冒了投诉人的网站,并借此不当利用了与投诉人独特商标相关的商誉。被投诉人并未通过该网站“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且,被投诉人是在模仿投诉人。被投诉人并不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也没有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或合理使用。 iii. 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其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扰乱其正常业务,或造成与投诉人的名称或商标产生混淆,从而误导公众。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拥有其GIA商标的注册。投诉人在全球享有盛誉。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极有可能已经知晓GIA商标的存在。此外,考虑到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简单的互联网搜索轻松获得,被投诉人理应知悉投诉人的商标权。因此,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享有GIA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注册并使用完全包含GIA商标的争议域名,并通过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与投诉人网站高度相似的网站,来混淆消费者,构成对投诉人网站的明显仿冒行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书是以中、英文提交的,但是投诉人申请以英语作为此案件的程序语言。依据《程序规则》第八条及《WIPO补充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另外,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因此专家组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另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已经以中文提交投诉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具有充足的资源将中文裁决翻译成英文,不太可能会遇到实质性困难。 6.2 实质性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投诉人早于1999年已经在中国获得GIA的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除去表示“中国”地理标志的“cn”及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的“.cn”之外,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名,而且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到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是一家在钻石、彩色宝石和珍珠领域具有高度国际知名度的权威机构。GIA并不是普通的词汇,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应当已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特别是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GIA商标。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对争议域名进行或准备进行善意使用。而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直接复制了投诉人的官网上的很多内容,并使用了GIA的标志性商标。 上述情况也证明了被投诉人在选择并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晓投诉人的商标,而且事实上被投诉人选择并注册此争议域名,正是因为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表明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大量抄袭投诉人官网的内容明显是企图让消费者误以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从而误导消费者进入争议域名网站,并企图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之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第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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