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rada S.A. 诉 刘佳浩 (liu jia hao) 案件编号DCN2025-00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rada S.A.,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佳浩 (liu jia h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和(下称“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和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争议域名和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州云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和广州云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5年3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3月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分别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4月2日正式以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4月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4月22日。中心于2025年4月2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电子邮件以及中、英文版答辩书。中心于2025年4月4日再次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 中、英文版答辩书。 2025年4月11日,中心指定Hong Y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卢森堡的公司,历史可追溯至1913年。投诉人以“Prada”、“Miu Miu”等品牌开展业务,在70个国家(包括中国)经营,拥有约13700名员工,是全球最大的时尚公司之一。投诉人拥有的MIU MIU品牌曾于2022年被Lyst评为“年度品牌”。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含有“prada”或“miu miu”文字的商标,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商标第1263052号, 注册于1999年4月14日以及中国注册商标第11645338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 投诉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超过780个包含“prada”或“miu miu”文字的域名,包括其子公司Prada Fashion Commerce (Shanghai) Co., Ltd.(“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域名:与,用于在中国市场的经营。 争议域名与注册于2024年7月16日,解析至无法打开的网页;争议域名与注册于2023年7月28日,解析至无法有效使用的网页。投诉人通过其代理人在提交投诉书前,与被投诉人有过数次电子邮件沟通,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代理人表示其合法注册争议域名,不会免费转让争议域名。如果有人购买,被投诉人可以出售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另一代理人与被投诉人沟通时,被投诉人表示可以以50万元人民币或6.8万元欧元出售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主张:第一,争议域名是其合法注册,经中国域名注册机构审核通过后才确认注册,有合法效益。若不能注册,系统将会显示域名为限制域名,不可注册。第二,“.hk.cn”和“.tw.cn”并非新的域名格式,一些其他品牌方早已注册含有其品牌的域名,所以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抢注。第三,争议域名并未用于售卖投诉人品牌的仿制品,未造成侵权。如投诉人要购买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乐意协商价格。但投诉人想要被投诉人免费转让争议域名,属恶意强迫。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投诉人不掌握中文使用,且被投诉人在与投诉人代理人的沟通中能够使用英文。2025年4月2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同时亦告知被投诉人“本中心将指定熟悉以上所提到的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组”。被投诉人于2025年4月2日以及2025年4月4日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当是中文,但是专家组考虑到答辩书是以中、英文双语提交的以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代理人曾经以英文沟通,这表明被投诉人熟悉英语。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因此,专家组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专家组认为该决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符合《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相关商标。争议域名与的主体部分完全复制了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相关商标PRADA,而争议域名与的主体部分则基本复制了投诉人相关商标MIU MIU,仅有一个空格的差别。考虑到域名构成的要求本身不允许空格的存在,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RADA商标和MIU MIU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中的顶级和二级域名“hk.cn”或“tw.cn”并不影响这一判断,因为域名中的顶级和二级域名作为一项标准注册要求,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要素评估中通常不被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举了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主体部分分别包括了投诉人的PRADA商标与MIU MIU商标,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术语,因此争议域名构成本身含有暗示其与投诉人有关联的高度风险性。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证据,无法查询到被投诉人就PRADA或MIU MIU标识持有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争议域名解析至无法使用或无法打开的网页。专家组注意到“prada”与”miu miu”都并非一般的字典词汇,除了作为姓名外无其他含义,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其姓名拼音为“liu jia hao”,与争议域名完全无关。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与投诉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PRADA与MIU MIU商标相同的外文名称无明显合理理由。并且,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4页 被投诉人答辩主张,争议域名经中国域名注册机构审核后才注册,注册系统未将其作为限制域名,故其对争议域名有合法效(权)益。对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指的限制域名是典型的因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而禁止注册的文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域名注册只是形式审查的程序,仅仅取得注册这一点本身并不能确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现有证据显示,投诉人的PRADA与MIU MIU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的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包括中国)。再考虑到投诉人的PRADA商标取自该品牌创始人的家族姓氏,MIU MIU商标由其家族成员的部分姓名构成,均已取得极强的显著性,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出于巧合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选择以这两个词注册争议域名。此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针对中国市场的官方域名和几乎相同。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仍选择与相关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母注册争议域名,且未对此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答辩意见。专家组认为此种注册行为本身可推定被投诉人的恶意注册。 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代理人的往来电子邮件中,被投诉人提出以50万元人民币或6.8万元欧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代理人,并表示会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有兴趣购买的其他人。该价格显然远超注册与维护争议域名的合理费用。考虑到前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该售卖行为已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解析至无法使用或无法打开的网页,并未投入实际使用。专家组综合考虑以下情形后,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第一,投诉人商标有较强显著性及相关领域的极高知名度;第二,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括了投诉人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没有其他任何附加词汇,会造成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与事实不符;第三,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缺乏基本的相关性与说服力。 被投诉人答辩主张争议域名不属于新的域名格式,一些其他品牌早已注册其品牌相关域名,所以自己不构成恶意抢注。专家组认为,域名是否涉及新的格式,是不是限制域名,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判定无关。被投诉人还主张争议域名未实际用于售卖仿制品,未造成侵权。对此,相关专家组早已指出“消极持有”并不妨碍恶意的认定。见Facebook, Inc. 诉 林宗兴,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21。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Hong Yang/ Hong Y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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