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Redis Inc. 诉 黄帆(Huang Fan) 案件编号 DCN2025-00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Redi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XT LAW,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帆(Huang F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4月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4月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4月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4月16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4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5月6日。中心于2025年5月1日收到被投诉人所发的中文电子邮件,并据此于2025年5月6日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关于和解可能性的邮件。2025年5月15日,投诉人通过英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不请求中止此行政程序以探讨和解的可能性。 2025年5月22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美国公司,于2011年创立,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投诉人是内存数据库、数据库软件和数据库即服务(DBaaS)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之一。 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在中国注册有多件REDIS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第29423069号REDIS商标,2021年4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0日; - 第29423070号REDIS商标,2020年8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 第29423070A号REDIS商标,2019年8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此外,投诉人还就REDIS商标持有域名并在其下建有网站销售和推广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 ,注册于1996年2月24日; - ,注册于2010年5月28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3月3日,指向一个名称为“Redis中文网”的网站。该网站使用与投诉人网站上相同字体和设计的REDIS商标,并包含关于“Redis云”、“Redis数据集成”等介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但是在2025年5月1日向中心发送一封电子邮件,自称其是技术开发人员,不擅长英文阅读,制作中文文档网站是为了方便开发人员参考。 被投诉人还在其电子邮件中称其希望就此纠纷进行和解,同意转让争议域名。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5年4月16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也未作出正式答辩,但在其发给中心的中文电子邮件中称其不擅长英文阅读。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中心已在投诉通知中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也未作出正式答辩或者请求提供任何中文译文。 (2)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位于美国,不以中文为工作语言。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会给投诉人造成不合理的资金负担和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3) 争议域名解析的网页上包含一些英文单词,这体现出被投诉人对英文至少有基础的理解能力。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具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在中国注册有多件REDIS商标(见上述第4部分)。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REDIS商标。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未获投诉人授权以任何目的使用投诉人的REDIS商标。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关联公司的REDIS商标在中国注册的日期远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同时,投诉人持有注册在先且包含“redis”字样的域名,并通过这些域名运营其官方网站。 “redis”并非词典中现有的单词,具有较高独特性,通过搜索引擎检索“redis”找到的结果大多均指向投诉人的相关网页或资讯。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名称为“Redis中文网”的网站。该网站使用与投诉人网站上相同字体和设计的REDIS商标,并包含关于“Redis云”、“Redis数据集成”等介绍,并且被投诉人在其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亦称其是技术开发人员,制作中文文档网站是为了方便开发人员参考。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包含“redis”字样的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而是在知晓投诉人及其享有民事权益的REDIS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 此外,争议域名的主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域名、的主识别部分相同,因此争议域名的使用方式极易引人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造成混淆。专家组认为这可以佐证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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