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OUAX SCA – SGTR – CITE – SGT – CMTE – TAF – SLM Touage Investissements Reunies 诉 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Di Shi Guo Ji Huo Yun Dai Li Tian Jin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 DCN2025-00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OUAX SCA – SGTR – CITE – SGT – CMTE – TAF – SLM Touage Investissements Reunie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Di Shi Guo Ji Huo Yun Dai Li Tian Ji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4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5月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5年5月6日,中心向投诉人披露了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5月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5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5月28日。中心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
第2页 2025年6月17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TOUAX SCA – SGTR – CITE – SGT – CMTE – TAF – SLM TOUAGE INVESTISSEMENTS REUNIES,这是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Touax集团在170年的发展历程中,已成为欧洲领先的企业之一,在可持续交通设备的租赁、销售以及技术和财务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目前,该集团在全球范围内为自身及投资者管理总价值约13亿欧元的有形资产,包括铁路货车、内河驳船和集装箱(投诉书附件2)。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TOUAX”商标,例如第971690号国际注册商标“TOUAX”(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投诉书附件3)。 投诉人还是包含注册商标“TOUAX”整体的域名(注册日期为1998年1月24日)与(注册日期为2024年9月5日)的所有者(投诉书附件4)。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Di Shi Guo Ji Huo Yun Dai Li Tian Jin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第78424534号“TOUAX 途艾克斯”商标,注册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被投诉书附件1)。 C. 争议域名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9月12日。争议域名跳转至被投诉人的网站,该网站上写有“途艾克斯(Touax)【…】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货运代理服务”和“途艾克斯的主营业务涵盖了国际集装箱海运、多式联运、定制化物流解决方案以及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全方位、一站式的物流服务体系。”等其他相关介绍(投诉书附件5和被投诉书附件3)。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TOUAX”商标相同。争议域名包含了该商标的整体。作为争议域名后缀的“.com.cn”并不足以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认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主张,在投诉人注册域名短短几天之后,被投诉人就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意图为商业利益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从而导致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或其中商品、服务的来源、赞助、隶属关系或获得投诉人背书产生混淆。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2日,是一家经中国商务部备案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被投诉人专注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并提供报关、报检、仓储、拼箱等配套服务,覆盖全球主要航线。被投诉人凭在中国合法注册的“TOUAX 途艾克斯”商标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鉴于投诉人未在中国完成其国际商标领土延伸或未在中国注册“TOUAX”商标,投诉人在中国境内不享有商标权。针对投诉人抢注的域名,被投诉人保留追究恶意抢注的权利。被投诉人不认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实际上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第3页 被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已依法取得并使用“TOUAX 途艾克斯”中国商标,因此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无需他人授权。在被投诉人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2025年5月12日)之前,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8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TOUAX 途艾克斯”商标申请,于2024年7月27日通过实际审查,于2024年9月12日获得该争议域名,并于2024年10月28日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被投诉人依法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未侵犯投诉人的任何权利。 被投诉人认为,该争议域名始终用于被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官网,未用于出售。被投诉人在业务中实际使用并推广“TOUAX 途艾克斯”,无恶意使用现象。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指控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并认定投诉人滥用程序。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5年5月8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2025年5月27日以中文提交了答辩书。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翻译的投诉书: a)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明确评论以及提交了中文的答辩书; b) 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心电子邮件时使用了英文(被投诉人2025年5月16日的电子邮件)或使用了中、英双语(被投诉人2025年5月27日的电子邮件)。 鉴于上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很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因此不要求投诉人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以确保行政程序能高效的进行。专家组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解决办法》的范围及滥用行政程序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尚未注册其“TOUAX”商标,而被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并持有“TOUAX 途艾克斯”商标,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虽然专家组怀疑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包含“Touax”字样的商标的动机以及很可能被投诉人并非出于善意而注册该商标,原因包括: a) 被投诉人注册的商标中的“Touax”文字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TOUAX”商标的字体在视觉上完全相同而中文文字“途艾克斯”则是“Touax”的音译; b) 被投诉人提交的附件6中,白色安全帽上使用的“Touax”字样颜色与投诉人在先使用的官网“https://touax.com/”上“TOUAX”商标使用的颜色相似 - 不同深浅度的蓝色; c) 被投诉人提交的附件7显示的一篇来自百度搜索的文章,写有“在天津港至科特迪瓦Abidjan港口的国际集装箱海运服务中,塔吉特物流、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和途艾克斯是几家知名的货运代理公司”及“在天津港至Abidjan港口的国际集装箱海运服务中,塔吉特物流、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和途艾克斯等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多样化的报价和服务选择”等。基于该篇被投诉人提供的文章,塔吉特物流、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和途艾克斯应该为不同的公司,其中“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应该是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那“途艾克斯”是指哪家公司呢?由于“途艾克斯”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中的“Touax”字样读音相似,公众可能会认为“途艾克斯”是投诉人
第4页 d) 投诉人公司历史悠久,在国际货运行业负有盛名。专家组认为,在相关行业的被投诉人在选择注册“TOUAX 途艾克斯”商标时不知道投诉人以及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TOUAX”的可能性较低。 e) 被投诉人(迪士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称其成立于2012年9月12日。被投诉人并没有解释为何直到2024年其才申请注册与其公司名称完全无关的“TOUAX 途艾克斯”商标以及为何选择“TOUAX 途艾克斯”字样注册商标。 因此,专家组综合以上因素,认为被投诉人选择注册“TOUAX 途艾克斯”字样的商标并使用该商标开展业务,极可能意在借用投诉人在先注册的“TOUAX”商标的商誉,从而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尽管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并非出于善意注册该商标及争议域名(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注册域名短短几天后就注册了该争议域名),然而专家组无法回避的事实问题是被投诉人目前持有在中国合法注册且有效的“TOUAX 途艾克斯”商标,而且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该商标的英文文字部分。专家组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涉及被投诉人的商标是否善意取得及是否侵权的问题,已经超出《解决办法》的争议处理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本案并非典型的抢注域名案件。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深层次商标权属冲突以及需要更全面取证的特点,专家组认为由中国法院和/或商标局进一步解决该争议更为适当。如果被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不再有效,那么专家组认为这对本案的案情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此外,针对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交本次争议属于滥用行政程序的主张。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确实享有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国际商标“TOUAX”、投诉人主张的先前裁决认定《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没有明确写明商标需要在某个特定的管辖区注册亦属实以及专家组对被投诉人选择注册“TOUAX 途艾克斯”商标的动机存疑,专家组认定即使投诉未获支持,投诉人提交投诉的维权行为,不构成行政程序的滥用。因此,专家组驳回被投诉人关于投诉人滥用行政程序的主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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