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Richemont International SA 诉 程飞 案件编号DCN2025-002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Richemont International SA,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emys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新疆诺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5年5月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5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5月15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5月1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6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6月16日,中心指定Xue, Dr. H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建立于1988年的瑞士控股公司Richemont的组成部分。Richemont公司经营珠宝、手表、服饰等高端奢侈品。投诉人商标PIAGET于2012年2月7日获得第9098013号中国商标注册,投诉人是1990年4月20日注册的第517552号PIAGET中国商标注册的受让人。经续展注册,投诉人拥有的上述中国注册商标至今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在瑞士等其他多个国家拥有关于PIAGET的商标注册。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PIAGET是由Georges-Édouard Piaget始创于1874年的瑞士制表和珠宝品牌,以其奢侈品手表闻名于世。投诉人1988年起拥有和经营PIAGET商标,在中国等80多个国家设有PIAGET品牌专营店,并利用“www.piaget.com”、“www.piaget.cn”等网站宣传手表、珠宝等商品。 被投诉人是一名个人。 根据.CN国家域名WhoIs数据库的信息,争议域名于2024年10月13日被注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www.piaget.com.cn”。该网站显示“piaget.com.cn is your entrance to the Market Expansion and the totem of the Brand Assets, It’s a powerful gateway to your Branding”, “Get it immediately and prevent the loss of customers”, “Make Offer”, “Submit Your Budget”, 和“The purchase cost of domain name is one-time, But your benefit is permanent”等内容。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IAGET商标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非以PIAGET之名为人所知,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的情形,存在暗示与投诉人有所关联的风险。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人商标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该域名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争议域名误导公众,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与大量域名注册相关联,体现阻碍商标权人以域名形式使用商标的行为模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申请将英文作为本案程序的语言,并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和证据,被投诉人对程序语言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在中国多个城市设有PIAGET品牌专营店,并且投诉人证据8证明投诉人名称为PIAGET“中国专卖店”的网站内容全部为中文,对PIAGET品牌、商品及营销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推广。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证据证明,投诉人拥有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不存在无法以中文参与程序的障碍。在当事人双方未就程序语言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以中文作为程序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专家组在审理争议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同时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专家组考虑到,令投诉人将已提交的英文案件材料翻译为中文将难以避免地导致程序拖延,被投诉人未对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亦未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翻译,而且争议域名网站内容全部为英文等本案实际情况,在保障当事人双方拥有平等机会参与程序的前提下,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投诉人提交的非中文材料予以接受,且无需翻译成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PIAGET文字商标享有受中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除类别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com.cn”外,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piaget”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IAGET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非以PIAGET之名为人所知,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的情形,存在暗示与投诉人有所关联的风险。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反驳或者否认投诉人的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争议域名享有商标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者,(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人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 根据现有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在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数十年之前,PIAGET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在广告宣传和商品销售中广泛使用。投诉人建立了“www.piaget.com”、“www.piaget.cn”等网站,向中国消费者宣传推广PIAGET商品与品牌文化。投诉人PIAGET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奢侈品手表等相关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4页 投诉人举证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www.piaget.com.cn”。网站宣传“piaget.com.cn is your entrance to the Market Expansion and the totem of the Brand Assets, It’s a powerful gateway to your Branding”(翻译为“piaget.com.cn是你市场扩张的入口和品牌资产的图腾,它是你品牌宣传的强大门路”),“Get it immediately and prevent the loss of customers”(翻译为“立刻获得该域名,防止客户流失”),“Make Offer”(翻译为“出价”),“Submit Your Budget”(翻译为“提交购买预算”),和“The purchase cost of domain name is one-time, But your benefit is permanent”(翻译为“购买域名花费是一次性的,但是你的收益是永久的”)等内容。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对投诉人证据予以采信。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推销争议域名时,反复强调争议域名具有品牌价值,购买该域名可以达到市场扩张、品牌宣传的作用。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足一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经营任何与PIAGET相关的品牌,因此争议域名网站上宣传推销的争议域名品牌价值实质上是指投诉人拥有的PIAGET品牌价值和市场宣传的效果。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PIAGET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就是为了利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建立推销出售该域名的引流网站,邀请访问网站的用户出价购买该域名。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即: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人出售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争议域名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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