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rankie Shop LLC 诉 杨智 案件编号DCN2025-002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rankie Shop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oblence Avocat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杨智,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5月2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5月2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该域名已采取WHOIS隐私保护服务)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5年5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5月27日以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5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6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6月25日,中心指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 投诉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THE FRANKIE SHOP品牌的服装、配饰、女鞋和化妆品等产品,其业务遍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持有多件THE FRANKIE SHOP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注册商标 THE FRANKIE SHOP,注册号为1648994,国际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指定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其中,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拥有中国商标THE FRANKIE SHOP注册号为75012729,注册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1 投诉人是域名(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的注册人并在该域名下建有网站进行在线销售。 根据投诉书,THE FRANKIE SHOP品牌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曾多次登上《Vogue》和《Forbes》等主流杂志,在社交媒体Instagram上拥有超过一百万关注者。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4月15日,曾指向一个包含按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的域名停放页面。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1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家组的一般权力,专家组可以自行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参见:Matmut 诉 刘锐晖,WIPO案件编号DCN2025-0002。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中心已在投诉书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任何中文译文; (2) 争议域名由英文单词“the”、“frankie”和“shop”构成,这表明被投诉人有能力使用英文。 (3) 投诉人位于美国而投诉人代理人位于法国,均不以中文为工作语言。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不合理的资金负担和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具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持有注册号为1648994的国际注册商标THE FRANKIE SHOP,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持有注册号为75012729的THE FRANKIE SHOP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THE FRANKIE SHOP的整体。 综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关联关系,并未获投诉人授权使用投诉人商标或注册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包含按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的域名停放页面,不能使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4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持有注册号为75012729的THE FRANKIE SHOP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也远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而且,投诉人的THE FRANKIE SHOP品牌曾多次登上《Vogue》和《Forbes》等主流杂志并且在社交媒体Instagram上拥有超过一百万关注者,已有一定知名度。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显然是在知晓投诉人及其域名和THE FRANKIE SHOP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 同时,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包含按点击付费的广告链接的域名停放页面。专家组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的情形,具有恶意。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已不再指向活跃网页,但这一变动并不影响关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认定。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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