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roupe Adeo 诉 高伟 案件编号 DCN2025-002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roupe Adeo,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高伟,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垦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5月2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同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5月2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5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6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6月24日,中心指定Xu Li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Groupe Adeo是一家法国公司,其销售的商品涵盖家居、生活环境开发和DIY产品等领域,对象包含个人和专业人士。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营业活动范围覆盖全球21个国家,其中也包括中国。 投诉人注册有多个ADEO商标,其中包括: (1)国际注册第930513号ADEO商标,注册日期为2006年10月13日,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和 (2)国际注册第922918号ADEO商标,注册日期为2007年4月2日。 投诉人还是众多由ADEO商标构成的域名的所有者,例如: (1),该域名于1995年8月10日注册; (2),该域名于2006年11月20日注册; (3),该域名于2007年5月23日注册。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本案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5月17日,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ADEO商标,增加的“groupe”并不能防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近似,反而因为与投诉人的名称相同更易导致混淆。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被投诉人名字是“高伟”,并不以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 (2)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授权或业务关系; (3)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DEO商标,或申请注册争议域名; (4)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也就是说被投诉人未使用争议域名,也未宣称任何使用计划。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且与投诉人名称相同,表明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的在先权益; (2)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且不存在可能的合法使用方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答复亦未进行答辩。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被投诉人答辩指南及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以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被投诉人未答辩,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评论,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译本; (3)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由此可以合理推知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4)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标ADEO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ADEO商标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groupeadeo”和“.cn”组成。其中,“.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groupeadeo”,由“groupe”(该法语单词的中文含义为“集团”)和“adeo”组成,即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ADEO商标。争议域名在“adeo”之前加上“groupe”,并不妨碍专家组在争议域名中识别投诉人的ADEO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第4页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并未将ADEO商标注册域名或使用商标的权利授予或许可给被投诉人。投诉人对ADEO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 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为投诉人的名称,即由投诉人的ADEO商标以及识别作用较弱的“groupe”(集团)一词组成,使得争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风险。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据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反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商标ADEO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该商标已由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Groupe ADEO 诉 Marie Michel Grall, WIPO 案件编号 D2022-2652),并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联系。 除此之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自身注册有多个含有ADEO商标的域名,并使用域名指向其官方网站。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与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的非常见外文字母组合“adeo”无明显合理理由。在此种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若无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被投诉人不可能基于巧合而选择完整包含投诉人知名商标并与投诉人名称相同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并未指向有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商标ADEO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投诉人缺席答辩,以及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误导性等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对其恶意的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Xu Lin/ Xu Li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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