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he Ritz Hotel (London) Limited 诉 刘奔康 (Leo Liu) 案件编号DCN2025-00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he Ritz Hotel (London)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obbs IP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奔康(Leo Li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5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6月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6月5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6月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6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7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7月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899年,自1906年起一直提供酒店和餐饮服务。目前,其在全球经营酒店和餐饮业务,主要业务位于联合王国。投诉人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包括: − 第UK00002014743号联合王国注册商标THE RITZ(注册于1997年1月10日); − 第UK00002263535号联合王国注册商标RITZ(注册于 2002年9月18日);及 − 第G1419303号中国注册商标RITZ LONDON CIGARS(注册有效期自 2018年6月5日起)。 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使用域名运营其官方网站。此外,投诉人还以“theritzlondon”的名义运营社交媒体账户。例如,其Instagram账户拥有超过500,000名粉丝。 被投诉人是一位自然人。 争议域名均注册于2023年7月20日。争议域名均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上述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虽然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满两年,但其均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自1995年以来一直使用THE RITZ品牌,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争议域名似乎从未指向活跃的网站。除了利用投诉人在THE RITZ中的权利之外,没有其他可信或现实的理由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是一位域名抢注者,并于2023年注册了一个包含克罗地亚杜布罗夫尼克“Royal Blue Hotel”名称的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A.《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生效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虽然争议域名最早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但被投诉人实际获得该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因而应认定为一次新的注册。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是否存在先前注册记录与本案无关。根据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Whois信息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公开WhoIs记录,争议域名的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在中心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投诉书之时,该域名的注册期限尚未满三年,符合《解决办法》的受理条件。因此,本案应予受理。 B.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第3页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包含英语词汇和联合王国的品牌,足以表明被投诉人具有一定的英语理解能力。此外,投诉人不懂中文,翻译投诉书会导致行政程序的拖延和产生大量费用。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虽然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提交任何答辩。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跟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有在联合王国注册的THE RITZ商标。依据先前的.cn域名争议裁决,专家组曾认定,《解决办法》并未明确要求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必须在中国获准注册。参见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诉 王兵兵,WIPO案件编号DCN2024-0048;Matmut 诉 刘锐晖,WIPO案件编号DCN2025-0002。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THE RITZ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均包含投诉人的THE RITZ商标。 此外,投诉人拥有中国注册商标RITZ LONDON CIGARS。专家组认为,RITZ LONDON CIGARS商标的主要特征可以被在争议域名中识别出来。 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或者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专家组认为该些部分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性要求,在第一个要件下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均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4页 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刘奔康(Leo Liu)”。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从投诉书内容可明确得知,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在先商标。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3年才注册争议域名,而投诉人的THE RITZ、RITZ LONDON CIGARS商标早在此之前即已注册。争议域名与THE RITZ商标相同,仅添加了域名后缀。由于该商标长期在酒店、餐饮行业中广泛使用,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THE RITZ商标(以拉丁字母书写)已在包括百度百科、360doc.com(个人图书馆)、知乎及搜狐网在内的中文媒体和网络平台上被广泛传播。此外,通过百度搜索“The Ritz”两个词时,投诉人位列搜索结果首位。尽管“Ritz”本身可被理解为一个姓氏或具有其他含义,但争议域名中包含了完整的THE RITZ商标,且包括其中的定冠词“The”。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说明。此外,争议域名目前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THE RITZ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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