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PCE 诉 赵东旭(zhao dong xu) 案件编号 DCN2025-00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PC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ALLIOPE Law Firm,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东旭(zhao dong x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6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6月2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7月2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7月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7月22日。中心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英文答辩书。 2025年7月28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经过审查此案,专家组于2025年8月6日发布了一项程序指令,邀请被投诉人在2025年8月13日或之前补充提交其经核实的公司信息及与“博普洁能(Bo Pu Clean Energy)”使用有关的文件证据(如存在),尤其是被投诉人公司的官方注册信息(如注册证书)和与其所主张的争议域名使用相关的其他证据。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回复。投诉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对被投诉人的回复发表了评论。
page 2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BPCE是一家法国公司,总部位于巴黎,是法国第二大银行集团。该公司通过其子公司在全球4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开展银行、金融和保险业务。作为一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的机构,BPCE拥有多个BPCE商标,其中包括一项指定中国的国际商标。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投诉人在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包括: 中国商标:注册号为G1033662的BPCE商标,服务类别为第36类,国际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后期指定日期为2024年11月12日,专用权期限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2月15日。 欧洲联盟商标:注册号为008375875的BPCE商标,服务类别为第36类,注册于2010年1月12日;注册号为008375842的BPCE商标,服务类别同样为第36类,也注册于2010年1月12日。 法国商标:注册号为3653852的BPCE商标,商品和服务类别为第9、16、35、36、38、41和45类,申请于2009年5月29日,注册于2009年11月6日。 美利坚合众国商标:注册号为5743541的GROUPE BPCE商标,服务类别为第36类,注册于2019年5月7日。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其于2024年11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针对被投诉人对于行政指令所作的回复,投诉人评论称其持有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BPCE。关于被投诉人所提及的将“BPCE”作为“Bo Pu Clean Energy”简称,投诉人评论称“Bo Pu Clean Energy”仅为被投诉人的潜在初期项目,被投诉人尚未使用或计划使用该名称注册公司或商标。被投诉人称其“BPCE”项目与其始于2020年的一个“XZCE”项目相关联。但“XZCE”名称不能用于证明与“BPCE”名称相关的潜在合法权益,因为这两个名称差异很大。关于被投诉人所主张的争议域名的使用,被投诉人提供的两张网页截图不含有任何日期,可能只是为了回应程序指令而制作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声称其团队于2020年启动了一个名为“旭致洁能”(Xu Zhi Clean Energy)的项目,并在2024年将该项目名称升级为“博普洁能(Bo Pu Clean Energy)”,并同步选择了在中国抖音、小红书等相关平台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被投诉人解释称,“博普”取自“博众普惠”,意为英文中的“benefit for everyone”。 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声称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一无所知。 被投诉人提供了商标查询结果,显示投诉人声称的中国商标BPCE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称其从未听说过投诉人,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声誉。
page 3 被投诉人从未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机构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解释了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网站的原因,包括创业初期资源不足和中国网站备案的复杂性,因此“暂未搭建站点”。 针对程序指令,被投诉人回复称其项目仍处于孵化阶段,暂无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机构的计划,但未能依据程序指令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仅提供了两张未载明日期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并说明“截至本邮件回复时点,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并添加了站点解析等,待域名解除锁定后即可上线。附件为部分网站示意快照”。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提供了中文翻译,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理由之一是因为投诉人是一家法国公司且争议域名只包含拉丁字符。在答辩期限届满前,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及英文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及提交了中、英文答辩书。 专家组在综合考虑上述所有情形后,鉴于《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 6.2.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均成立,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及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BPCE商标在中国享有商标权。此外,投诉人的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使用,并获得广泛认可。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BPCE商标,且投诉人的注册商标BPCE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争议域名中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page 4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PCE商标相同,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BPCE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并提供了其创业项目“博普洁能(Bo Pu Clean Energy)”的背景解释。被投诉人指出,其注册域名是为了与新项目名称相契合,并提供了其在小红书社交网络平台进行品牌宣传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善意地准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还解释了网站未启用的原因,包括创业初期资源不足和中国网站备案的复杂性。 专家组注意到,尽管被投诉人提供了其在争议域名中使用“bpce”字符序列的商业背景和意图,但争议域名却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网页。被投诉人提供的截图显示,“博普清洁能源(Bo Pu Clean Energy)”小红书账户粉丝数为0,其发布的文章仅获得8次点赞与收藏。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社交平台推广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在接到投诉前已在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未能应程序指令的要求提供任何关于其公司注册的证明材料,专家组也未能在公开信息中找到相关材料,这进一步削弱了被投诉人所主张的商业项目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提交投诉时,争议域名不解析至任何网站。被投诉人在提交答辩时称其仅注册争议域名并将在未来进行使用,但在回应程序指令时提交了两张有关博普清洁能源项目但不含有任何日期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并说明“截至本邮件回复时点,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并添加了站点解析等,待域名解除锁定后即可上线。附件为部分网站示意快照”。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的要求,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称“旭致洁能(Xu Zhi Clean Energy)”项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二)项证明责任,并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恶意的,原因在于BPCE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包括在中国的金融和银行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注册后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页面,并且被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使用该域名。 专家组已在此裁决的前述部分中认定投诉人的BPCE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尽管被投诉人声称其在注册域名时对投诉人一无所知,但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全球(包括中国)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BPCE商标。 此外,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公司的真实存在,以及其主张的“博普洁能(Bo Pu Clean Energy)”项目的实质性运营。争议域名在注册后一直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网页,该网页缺乏任何实质内容。尽管被投诉人解释了其尚未启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原因,但这并不能证明其注册该域名是出于善意。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消极持有行为,结合其未能证明其公司或所主张的“博普洁能(Bo Pu Clean Energy)”项目真实存在的情形,足以推定其注册该争议域名时具有恶意,而其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旨在阻碍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恶意注册或使用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三)项证明责任。
page 5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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