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de Saint-Gobain 诉 李明 案件编号 DCN2025-002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de Saint-Gobain,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明,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6月2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6月3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7月3日使用中文及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7月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7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7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8月5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和工业市场材料的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法国公司。投诉人2024年的营业额约为466亿欧元,并拥有约16.1万名员工。 投诉人是建材行业的全球领导者之一以及财富500强企业。 投诉人有多件SAINT-GOBAIN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而在中国受到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 第596735号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日1992年11月2日; - 第740183号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日2000年7月26日;和 - 第740184号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日2000年7月26日。 Saint-Gobain同时也是投诉人的字号。2021年,投诉人与中国公司inDeco成立合资公司inSpace,致力于为各类公建工程和装修公司开发、制造和销售模块化预制装配式装修整体解决方案。 投诉人官方网站域名注册于1995年12月29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6月18日,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中心已在投诉书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任何中文译文;
第3页 (2)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位于法国,不以中文为工作语言。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不合理的资金负担和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具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有多件SAINT-GOBAIN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而在中国受到保护(见上述第4部分)。Saint-Gobain同时也是投诉人的字号。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AINT-GOBAIN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SAINT-GOBAIN商标之后添加的连字符以及“inspace”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SAINT-GOBAIN商标的近似性。 综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关联关系,并未获投诉人任何授权使用投诉人商标或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活跃的网页。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持有多件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日期的SAINT-GOBAIN商标,比如第596735号国际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日为1992年11月2日,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早30多年。 投诉人官方网站域名注册于1995年12月,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早了将近30年。
第4页 考虑到投诉人SAINT-GOBAIN商标的悠久历史和显著性以及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后添加的“inspace”字样和投诉人于2021年与一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inSpace的公司名称完全一样,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完整包含SAINT-GOBAIN的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而显然是在知晓投诉人及其SAINT-GOBAIN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页。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的SAINT-GOBAIN商标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域名的构成明显针对投诉人及其SAINT-GOBAIN商标,此等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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