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诉 雷振威(Lei Zhen Wei) 案件编号 DCN2025-003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homsen Trampedach GmbH,其位于瑞士。 本案被投诉人是雷振威(Lei Zhen W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25年7月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7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当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2025年7月15日,中心要求投诉人提交符合字数要求的投诉书修正本。投诉人于当日提交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7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7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8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8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8月18日,中心指定Hong Y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拼多多电商网站及拼多多应用程序(“APP”)的经营者,其母公司于2018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拼多多APP在2016年9月取得“应用宝星APP”最佳生活类应用、“iOS AppStore”购物榜排名第一名。根据数据资讯平台Sensor Tower发布的全球购物类应用排行榜,2019年9月,拼多多继续领跑“全球APP Store购物类应用榜单”。拼多多平台在2022年第一季度统计平均月活跃用户(MAU)约为7.5亿且2022年总营收约为1305亿元。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拼多多APP上的总订单数量分别达到数百亿。 投诉人在中国持有多个包含中文文字“拼多多”或其对应拼音“PINDUODUO”的文字商标,包括:中国注册商标第17764344号,拼多多,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中国注册商标第46314890号,PINDUODUO,注册于2023年1月7日;中国注册商标第46306495号,PINDUODUO,注册于2021年4月7日。 投诉人还持有包含PINDUODUO商标的域名,,注册于2010年8月7日,该域名所涉网站为投诉人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网页版,其中也提供拼多多APP下载服务。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7月22日,无法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PINDUODUO商标(见上述第4部分)。争议域名主体部分完全复制了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上述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 争议域名中的顶级和二级域名“.org.cn”并不影响这一判断,因为域名中的顶级和二级域名作为一项标准注册要求,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性评估中通常不予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第3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举了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PINDUODUO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含有暗示其与投诉人有关联的高度风险性。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证据,无法查询到被投诉人就PINDUODUO标识在中国持有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争议域名无法解析至任何网页。专家组注意到拼多多(“Pinduoduo”)并非一般字典词汇,而是由投诉人创造出的特定词汇,除此之外无其他含义。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其姓名为雷振威(拼音为“Lei Zhen Wei”),与争议域名完全无关。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与投诉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PINDUODUO商标相同的名称无明显合理理由。并且,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现有证据显示,投诉人的拼多多和PINDUODUO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日期。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再考虑到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专家组认为同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出于巧合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选择该词注册争议域名。此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针对中国市场的官方域名存在高度近似。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亦显示,在百度上搜索“pinduoduo”,对应的搜索结果基本都指向拼多多及拼多多APP。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仍选择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母作为主体部分注册争议域名,且未对此提供任何答辩意见。专家组认为此种注册行为本身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有效网页,并未投入实际使用。专家组综合考虑以下情形后,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使用的认定:第一,投诉人的商标有较强显著性,并在中国 - 被投诉人的所在地 - 享有极高知名度;第二,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亦与投诉人的域名高度近似,会造成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第三,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 另外,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亦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情形,从而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第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Hong Yang/ Hong Y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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