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ertina SA 诉 王雪松(wang xue song) 案件编号 DCN2025-003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ertina SA,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he Swatch Group AG,其位于瑞士。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25年8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8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8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8月2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9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9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9月26日,中心指定Mengyuan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Certina SA,其位于瑞士。投诉人以“Certina”为其品牌,长期专注于腕表的设计与销售。该品牌自1888年创立以来,一直立足于瑞士,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经销渠道,是国际知名的腕表品牌之一,享有高度声誉。投诉人在中国亦经营多个销售点,并在中国市场建立了相当知名度。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注册并持有CERTINA商标,其中包括国际注册第623906号CERTINA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8月1日,指定类别为第14类,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投诉人通过官方网站“www.certina.com”在互联网上推广Certina品牌及其产品和服务,其中国官网地址为“www.certina.cn”,专门面向中国市场推广Certina品牌及其产品和服务。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5月8日。该争议域名被解析至一个网页,页面显示该争议域名可以转让出售,并列明联系人为王雪松,同时提供了联系人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点击页面上的“去购买”链接后,目前显示“域名出售信息不存在或域名已出售”。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25年8月19日该网页显示争议域名售价为人民币17,250元。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如上述第4部分所述,投诉人拥有第623906号国际注册商标CERTINA,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CERTINA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certina”,与投诉人商标CERTINA拼写完全相同。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com.cn”是二级域名及国家顶级域名后缀,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该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相关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况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相关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满足《解决方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己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没有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其商业活动也没有任何关系。被投诉人仅将争议域名链接至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既未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结合以下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a) 投诉人在先使用和注册CERTINA商标,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且考虑到“certina”为新造词汇,并无通用或常见含义,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难以在无特别关联或目的的情况下偶然选用该词作为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王雪松(wang xue song),与争议域名或其主体部分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或对应关系; c) 争议域名被解析至一个被用于售卖该争议域名的网页; d)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Certina”作为其品牌名称自1888年创立至今已有逾百年的历史,其CERTINA商标也自上个世纪起即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或通过领土延伸获得保护。此外,投诉人持有与其商标一致的域名和,作为其品牌的官方网站运营。因此,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CERTINA商标已具备高度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强的识别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CERTINA是投诉人的商标。 此外,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该网页在显著位置显示“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出售!the domain is for sale!”,“去购买”,“上述域名联系信息均由卖方自行填写,请买家谨慎判断,风险自担”等内容。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点击“去购买”以后,转链接至的网页曾显示争议域名的售价为人民币17,250元。专家组据此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出售该争议域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恶意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第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engyuan Li/ Mengyuan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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