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iavi Solutions Inc. 诉 张运丰(yunfengzhang) 案件编号DCN2025-003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iavi Solution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innegan, Henderson, Farabow, Garrett & Dunner,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运丰(yunfengzh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8月2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8月2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5年8月22日、28日、29日、30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邮件和声明。2025年9月2日,中心向当事双方发送邮件告知和解的可能性,2025年9月4日投诉人通过邮件确认其不请求中止行政程序。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9月9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9月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9月29日。在此期间内,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其他邮件或正式答辩。2025年10月2日,中心通过邮件通知当事人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5年10月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始创于1923年,是一家通信测试和光学技术公司,在全球30多个国家拥有员工。在中国,投诉人设有销售办公室和一个生产基地。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VIAVI商标,包括注册在第37类的中国第17414036号VIAVI商标(注册日期:2016年9月14日)。投诉人另注册了域名(注册日期:2015年1月12日),并建立了官方网站。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1月3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在显要位置展示VIAVI商标的网站,销售VIAVI品牌产品,并声称是“viavi 唯亚威公司 中国分销”。同时,第三方域名交易平台显示,争议域名处于可出售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viavi”,与其VIAVI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首先,被投诉人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其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在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29日发送给中心一份发布在争议域名网站上的《网站域名暂停使用声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我们的网站已更换新域名,旧域名将在30天后停止使用。请更新您的书签至新地址:http://www.viavi.com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 。” 2025年8月30日,被投诉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域名注册事宜的致歉声明》:内容如下: “致投诉人Viavi Solutions Inc.: 就注册的域名viavisolutions.com.cn、viavcn.com与贵公司商标VIAVI产生近似情况,我们谨此致以诚挚歉意。此次注册行为并非出于恶意,初衷是希望通过该域名更高效地宣传贵公司产品,促进市场认知。但经贵司提醒后,我们深刻意识到该域名可能造成公众混淆,违背了商标保护的基本原则。 为妥善处理此事,我司郑重承诺如下: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停止该域名对应的所有产品应用及宣传推广;30日后将正式注销该域名或进行合规处理,确保不再对贵司品牌造成任何影响;未来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我们始终尊重贵司的品牌权益,此次疏忽实属无意。若因域名问题给贵司带来任何不便,我们愿积极配合后续沟通与整改。再次就此事致歉,恳请贵司谅解。 [注册主体名称] 域名主持人 [声明日期]2025-08-30”
第3页 此外,被投诉人还提交了一份有关域名的答辩书。1 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正式启动后没有进一步提交正式的答辩书。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包含英文单词“solutions”;(2)争议域名网站包含使用英文语言的内容;(3)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增加投诉人的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基于以下情形,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 (1)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被投诉人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其附件的中文翻译件将导致行政程序的不必要拖延。 6.2. 实体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VIAVI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viavisolutions”和“.com.cn”组成。其中,“.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因此,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viavisolutions”。该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VIAVI商标,而添加在投诉人商标之后的单词“solutions”(中文含义为“解决方案”)并不妨碍VIAVI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得以清晰地辨识。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IAVI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其他案件的答辩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不予考虑。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仅提交了停止使用网站的声明和致歉声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包括争议域名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VIAVI商标,与添加在该商标之后的单词“solutions”(意为“解决方案”)组合后更是直接指向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且争议域名网站正在销售VIAVI品牌产品,并声称是“viavi 唯亚威公司 中国分销”。以上使用行为使得争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鉴于此,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 结合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注册VIAVI商标的时间(2016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25年)。被投诉人在VIAVI商标后面所添加的英文单词“solutions”,两者组合起来正是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几乎相同,且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通过该网站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并声称是“viavi 唯亚威公司 中国分销”。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了解投诉人及其VIAVI商标。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的域名,用于销售投诉人VIAVI商标的产品,其行为极易使网络用户认为该网站与投诉人存在关联,或是投诉人运营的网站,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此外,证据显示,争议域名在第三方域名交易平台出售,表明被投诉人存在注册、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企图。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亦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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