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约翰叔叔国际有限公司(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诉 张蔚 案件编号 DCN2025-00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约翰叔叔国际有限公司(Papa John’s International,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蔚,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新疆诺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0月2日收到投诉书。2025年10月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0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10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0月13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1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11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11月11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经营披萨国际连锁餐厅的集团。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棒约翰”,于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上海开业。投诉人称其目前已在中国超过35个城市拥有约266家餐厅和销售处。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其中包括中国第768054号PAPA JOHN’S商标,注册于1995年9月21日,指定第42类服务和中国第 60446915号PAPA JOHNS商标,注册于2022年4月28日,指定第30类商品。 投诉人持有域名和,分别注册于1995年7月29日和2003年1月29日。两个域名均解析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张蔚,位于中国,于2025年7月15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现指向无效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PAPA JOHNS商标(除却商标中间的空格符号,因为空格符号不允许在域名中使用),从而形成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商标相同的域名。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在收到投诉人的终止函后,被投诉人停止了对争议域名的解析,并回复可以以一千美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此外,在2013年至2024年间,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后投诉人因变更使用的域名而将争议域名注销,随即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的前述行为不构成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或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远晚于投诉人获得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注册的日期。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将其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并回复投诉人可以以一千美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被投诉人曾涉及其他域名争议案件,并被相关专家组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相关投诉人。另外,除本案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其他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说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的行为模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提交投诉前,投诉人曾于2025年8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送针对争议域名的终止函。被投诉人于2025年8月6日回复投诉人,表示其每日大量收购过期删除的域名,不排除无意中冒犯某品牌方,争议域名可以以一千美元转让。同日,投诉人回复被投诉人,告知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针对投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将争议域名删除。2025年8月11日,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坚持以一千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若低于该价格,被投诉人将不再进行沟通。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于1995年9月21日就获得了中国第768054号PAPA JOHN’S商标的注册并于2022年4月28日获得了中国第60446915号PAPA JOHNS商标的注册。该些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PAPA JOHN’S和PAPA JOHNS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当通过直观地对比争议域名的字符与投诉人的商标,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papajohns”和国家顶级域名“.cn”组成。作为域名的必要构成部分,“.cn”仅具有功能性作用,因而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主要部分为“papajohns”,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PAPA JOHN’S和PAPA JOHNS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域名注册并不支持投诉人注册商标中字母“N”和“S”之间的右单引号被反映在域名中。通过直观地对比,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papajohns”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也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并表示可以以一千美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说明被投诉人具有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被投诉人曾涉及其他域名争议案件,并且还注册并持有其他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从而将这一要件下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投诉人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并且被投诉人曾出价一千美元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此种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正在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此外,本案也无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人已因所持有的争议域名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另外,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PAPA JOHNS和PAPA JOHN’S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与投诉人的在先域名的主体部分相同,并且,争议域名曾由投诉人注册并使用超过十年。因此,争议域名的构成存在让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的潜在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早在1995年9月即获得PAPA JOHN’S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而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15日才注册了争议域名,晚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近三十年。投诉人于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的多个城市经营多家餐厅。专家组认可投诉人及其PAPA JOHNS和PAPA JOHN’S注册商标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百度、Bing、Google搜索引擎上,以“papa johns”作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与投诉人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近乎唯一的对应关系。考虑到上述投诉人及其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有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此情况下所做出的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难谓不知情即善意。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PAPA JOHNS和PAPA JOHN’S商标,但仍决定注册争议域名,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并非巧合,而是故意为之,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曾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亦显示被投诉人具有以超出注册争议域名所需费用的一般价格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利的意图。专家组同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恶意的认定。 投诉人另指出,被投诉人曾涉及其他域名争议案件,并被相关专家组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相关投诉人,例如Meta Platforms, Inc.和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 诉 张蔚(zhang wei),WIPO 案件编号 DCN 2023-0059。此外,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与超过6000个域名相关,其中有包含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例如、、、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的形式反映其商标的行为模式,该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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