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rada S.A. 诉 钟霖(jolin) 案件编号 DCN2025-004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rada S.A.,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钟霖(joli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当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1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11月19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1月1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9日。2025年11月22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5年12月17日启动了行政专家组指定程序。 2025年12月23日,中心指定Leo (Yi) Liu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始于1913年,主营男女成衣、皮具、鞋履、美妆产品等。现在,投诉人在全球70个国家经营其业务,拥有约15,200名员工。在中国,投诉人有一家实控公司,并在北京、成都、大连、广州、杭州、哈尔滨、青岛、上海、沈阳、深圳、天津、温州和西安开有零售门店。 “Pradasphere”是投诉人举办的品牌巡回展览的名称,首届展览于2014年在联合王国伦敦举办,而最近的一届则于2023年在中国上海举行。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商标,包括PRADA和PRADASPHERE,如: - 国际注册第650695号PRADA商标,注册日期为1995年12月15日,指定类别为第3、5、9、14、18、24、25类,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 - 中国注册第1260952号PRADA商标,注册日期为1999年4月7日,指定类别为第25类; - 中国注册第1263052号PRADA商标,注册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指定类别为第18类; - 欧洲联盟注册第012661237号PRADASPHERE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指定类别为第3、9、14、18、25、35、41和43类。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拥有域名。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为钟霖(jolin),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12月14日。争议域名不能被解析至任何有效页面。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拥有的PRADASPHERE商标完全相同,并且与投诉人拥有的PRADA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PRADASPHERE或PRADA商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PRADASPHERE或PRADA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第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做出正式答辩。但是被投诉人在2025年11月22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称其英文水平普通,仅可书就中文。被投诉人声称其拥有一辆丰田牌Prado汽车,因此给其宠物犬命名为Prada。为建立网站纪念其宠物犬,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非商业行为,其注册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及《WIPO补充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有所约定。投诉书系以英文撰写,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5年11月19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也未作出正式答辩,但在其发给中心的中文电子邮件中称,其仅可书就中文邮件。因此,基于本案案情及相关规定,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的裁决以中文作出。 尽管如此,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投诉人位于卢森堡,其代理人位于意大利,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发生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 (2)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和启动程序的通知,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任何要求,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文本。此外,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代理人沟通争议域名时使用的是英文,说明被投诉人对英文具备一定的理解和使用能力。 因此,虽然专家组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专家组也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实质性问题 《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投诉人在欧洲联盟注册了PRADASPHERE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注册了PRADA商标。
第4页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PRADASPHERE商标完全一致,并完整包含了投诉人注册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PRADA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在投诉人一方,但要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证明消极事实”这一常常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了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也没有许可、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或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取得PRADASPHERE和PRADA的商标权的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此外,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与PRADASPHERE或PRADA有任何联系,亦未发现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拥有任何商标。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然而,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高度风险。被投诉人未能就其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提供任何合理解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注册PRADASPHERE和PRADA商标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同时,投诉人持有域名,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持有域名,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前述域名运营其官方网站,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建立了良好的商誉,投诉人还在中国举办过“Pradasphere”活动。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曾于2024年2月25日回应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的邮件,要求投诉人(通过其代理人)提供报价。 尽管被投诉人在其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称其并不知道PRADA品牌,但被投诉人只要通过简单的网络搜索,就可以清楚了解PRADA品牌及“Pradasphere”活动,却仍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并且在注册后3个月就与有购买意愿的实体进行关于出售争议域名的交流。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PRADA和PRADASPHERE商标的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规定。考虑到争议域名的构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几乎不可能被善意使用。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第5页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Leo (Yi) Liu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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