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endi S.r.l. 诉 金牛区布鲁迪商贸部 案件编号DCN2025-004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endi S.r.l.,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金牛区布鲁迪商贸部,其位于中国,内部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光速连通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11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1月2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11月27日使用中文、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1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17日。被投诉人于2025年12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送沟通邮件。中心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邮件。2025年12月2日,被投诉人于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送第二封沟通邮件。2025年12月2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出继续进行程序的请求。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25年12月22日通知当事人启动专家组指定程序。 2025年12月2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意大利的公司,是全球著名的时尚公司。 投诉人在中国市场使用商标FENDI有超过20多年的历史。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FEND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426761号,注册于1976年12月1日;以及中国注册商标第18472588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 投诉人注册了一些包含FENDI商标的域名,包括和。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体工商户。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和都注册于2025年3月28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曾都指向显示出售争议域名的中文网站,售价均为人民币172,500元。在此裁决作出的当日,争议域名都指向显示出售争议域名的中文和英文网站,但未标明具体价格。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2025年12月1日发送的邮件中表明:“1.在中国,这条域名仅代表一些字母,并无其他用意。2.我是一位域名销售商,有许多5至12位纯字母域名,此域名只是我几万条域名中的其中一条。3.此外,我并没有用此域名进行商业建站或者任何获利行为。”。 被投诉人在2025年12月2日的邮件中提出以每个域名1,000美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3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本案中: (1)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中心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含有中文答辩指南,且中心告知被投诉人可以以中文作出答辩。 (2)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但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向中心和投诉人发送了沟通邮件。 (3)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若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将加重投诉人的负担并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FENDI的注册商标权。 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和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外,争议域名包含上述整个商标FENDI以及附加词汇“kids”(中文翻译为“孩子们”)。投诉人的商标可以在两个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FENDI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正式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反,被投诉人正在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 此外,不论争议域名如何使用,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使用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不会赋予被投诉人任何合法权益,因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方式本身暗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互联网用户容易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投诉人销售童装的网站,但是实际上两者不存在任何联系。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注册争议域名的合理解释。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注册了域名。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显示被投诉人试图模仿投诉人的域名,并意图利用投诉人的商标及声誉获得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非商业性合法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和争议域名的构成,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将其进行出售的行为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