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P.A.P. 诉 廖楚锋(liao chu feng/chu fengliao) 案件编号DCN2025-004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P.A.P.,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EOPAGE,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廖楚锋(liao chu feng/chu fengli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武汉物与伦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12月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2月1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12月1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2月1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1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1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1月16日,中心指定Qiang Ma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是源自法国的高端海产品领域的品牌。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顶级海鲜产品,其产品线涵盖鱼子酱、烟熏三文鱼、帝王蟹、鱼子泥沙拉等。凭借卓越品质,投诉人旗下的“Dom Petroff”品牌在各大零售连锁渠道中均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尤其被视为法国优质品质的象征与保证。该品牌旗下的鱼子酱等核心产品已在中国香港进行销售。 投诉人是DOM PETROFF商标的所有者。与本次投诉相关的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a) 法国注册第1528621号DOM PETROFF商标,申请日期为1989年5月3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29、30、34类; b) 中国注册第6030891号DOM PETROFF商标,注册日期为2009年8月7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29类; c) 中国注册第6030890号DOM PETROFF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1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43类。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母公司还拥有诸多包含DOM PETROFF商标的域名,包括和。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本案被投诉人为廖楚锋(liao chu feng/chu fengliao),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10月27日。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网站邀请互联网用户点击一个网站链接并警告此网站只适合成年人。点击该网站链接后,互联网用户被重新定向到一个色情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3页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本案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投诉书,并且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并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不存在需要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特殊情形。因此,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但是专家组亦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一直以中、英文两种语言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中心在发送中、英文的投诉书通知时,告知被投诉人与行政程序语言有关的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等。然而,被投诉人未进行任何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任何评论。为了高效及经济地进行该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全部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要证明本投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DOM PETROFF享有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中的“.com”为二级域名后缀,“.cn”为国家顶级域名,两者共同作为争议域名的功能性必要部分,在本案中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DOM PETROFF商标,无其他附加词汇。因此,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M PETROFF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如果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可以证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则意味着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4页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商业往来关系或任何附属关系。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或申请注册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此外,投诉人主张且提交的证据显示,点击争议域名网站上的链接,该链接会重新定向至一个色情网站,显然并非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该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明。 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更未见被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对“Dom Petroff”字样享有商标权,或者虽然其对前述字样不享有商标权,但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其早在1989年就已于法国提交了DOM PETROFF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早在2009年就已在中国获得该商标的注册。上述时间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表明,其“Dom Petroff”品牌的鱼子酱产品已实际进入中国香港市场进行销售。基于此,专家组能够合理地推定,投诉人的“Dom Petroff”品牌在全球美食领域中已建立并享有一定的市场声誉与知名度。鉴于“dom petroff”为无特定含义的臆造词,在缺乏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上述DOM PETROFF商标的情况下,仅仅出于巧合而选择并注册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会将互联网用户导向至一个包含成人内容的色情网站。鉴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OM PETROFF商标和投诉人的域名几乎完全相同,互联网用户很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的官网,与事实不符。争议域名网站上的链接重新定向至的色情网站会有损投诉人的声誉,构成明显的恶意使用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Qiang Ma/ Qiang Ma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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