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JCDECAUX 诉 姚骏 案件编号 DCN2026-00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JCDECAUX,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姚骏,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1月7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1月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1月8日和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1月1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1月1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2月2日。被投诉人于2026年1月8日向中心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但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答辩。2026年2月3日,中心开始了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6年2月10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64年,是一家户外广告公司。投诉人集团共有12000多名员工,在8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和3800余个城市开展业务,2024年收入约为39.4亿欧元。投诉人集团已在法国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的Premier Marché上市。目前,投诉人拥有超过100万块广告面板设于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及购物中心等地点。 投诉人是以下注册商标JCDECAUX的持有人: - 国际注册商标第803987号,于2001年11月27日获得注册; - 中国注册商标第23261767号,于2018年3月14日获得注册; - 中国注册商标第31062028号,于2019年3月7日获得注册。 投诉人也是域名和的持有人,其注册日期分别为1997年6月23日和2003年3月17日。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自然人,于2025年5月2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26年1月8日向中心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声称“They asked for price and didt reply”(可翻译为“他们询问价格后没有回复”),并主张“不能有个申请就仲裁,对方要是这么重要干嘛不自己注册,别人花钱了就申请仲裁不合理”。但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受到公平的待遇,也要确保行政程序不受到延误。 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而投诉人也提交了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并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任何请求。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并认为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虽然争议域名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且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有一封内容为英文,但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一定熟悉英文,尤其是专业的法律词汇。相反,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是居住在中国的自然人,一般而言英文并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过程中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联系。专家组亦通晓中文和英文。
第3页 鉴于此,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以及不延误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但是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且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实质问题: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JCDECAUX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其使用该商标至今已有约60年的历史。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JCDECAUX商标。附加英文词“group”(可翻译为“集团”)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同样,附加的“.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为注册域名的技术要求,在分析第一个要素的混淆性近似时通常不纳入考量。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即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JCDECAUX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商标。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此外,根据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姚骏”,亦与“jcdecaux”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由于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所以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相反,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风险。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在2026年1月8日的电子邮件里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因其广泛的宣传及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鉴于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及其在先注册,以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及企业名称混淆性近似的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以及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明显针对投诉人的商标,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没有解释为何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的JCDECAUX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亦没有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提出任何异议或答辩。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且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 /Sok Ling Moi/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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