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福腾宝股份有限公司(WMF GmbH),SEB S.A. 诉 张宙 案件编号DCN2026-00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福腾宝股份有限公司(WMF GmbH),其位于德国,和SEB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宙,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投诉书。2026年1月1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1月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1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1月2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2月1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2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2月16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腾宝股份有限公司(WMF GmbH)是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德国公司。WMF品牌于1853年创立,生产高压锅、专业咖啡机和不粘锅等产品。在2016年,WMF成为了SEB S.A.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品牌。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WMF商标注册,包括但不限于: - 中国注册第790658号WMF商标,注册日期为1995年11月14日,指定类别为第11类; - 中国注册第795592号WMF商标,注册日期为1995年11月28日,指定类别为第21类; - 中国注册第822891号WMF商标,注册日期为1996年3月14日,指定类别为第8类;以及 - 国际注册第159313号WMF商标,注册日期为1952年1月30日,指定类别为第2、3、6、7、8、9、11、14、16、19、21类,并已领土延伸至包括但不限于俄罗斯联邦。 投诉人注册了域名,并用作其咖啡机产品的网站。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为张宙,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11月2日。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包含赌博广告的色情网站。 争议域名现不能被解析至任何有效页面。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所拥有的WMF商标。争议域名中包含的“-coffeemachines”并不具有使争议域名区别于投诉人的WMF注册商标的含义,不能避免与投诉人的WMF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或WMF商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WMF商标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且被投诉人曾使用争议域名将互联网用户引导至拥有成人色情内容标题和视频链接的网站,不是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合法,非商业性地使用争议域名。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拥有的WMF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投诉人持有的WMF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该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所持有的WMF商标,且曾解析至设有成人色情内容标题和视频链接的网站,该争议域名很难被认定为出于善意目的而被注册。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第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取得了WMF注册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可投诉人对WMF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通常无需纳入考虑。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wmf-coffeemachines”,该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所持有的WMF商标。虽然该部分在“wmf”后添加了“-coffeemachines”(可翻译为“咖啡机”),但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往往涉及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其就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进行举证。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视为投诉人已满足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亦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WMF商标或将该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取得WMF的商标权的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此外,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与“wmf”有任何联系,亦未发现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拥有任何商标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然而,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张宙”,中文拼音为“Zhang Zhou”,该名称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关联。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由WMF商标与“-coffeemachines”(可翻译为“咖啡机”)构成,具有暗指投诉人与争议域名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风险。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包含赌博广告的色情网站,显示其利用投诉人的商誉谋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有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早已在中国及其它众多国家和地区注册并使用了WMF商标,并建立了良好的商誉。被投诉人只要通过简单的网络搜索,就可以清楚了解WMF商标及WMF咖啡机品牌的知名度,却仍注册了完整包含WMF商标的争议域名并在其后添加“coffeemachines”(咖啡机)一词。此举显示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明知WMF商标的存在,具有恶意。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包含成人内容的色情网站。鉴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MF商标淆性近似,互联网用户很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其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的官方网站。争议域名曾跳转至色情网站的事实,不仅可能损害投诉人的声誉,也可能会干扰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构成明显的恶意使用情形。 另一方面,虽然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WMF商标在咖啡机领域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以及被投诉人的缺席答辩,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予支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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