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uidehouse LLP 诉 张蔚 案件编号 DCN2026-000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uidehouse L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mith, Gambrell & Russell,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蔚,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新疆诺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2026年2月12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2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2月25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2月25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3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3月1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3月20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美国,是全球领先的企业及政府机构咨询服务提供商,亦是2018年被Veritas收购的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公共部门业务的承继主体。2023年12月,投诉人被贝恩资本(Bain Capital)收购,彭博社报道称,投诉人估值约70亿美元。 投诉人面向公共部门及商业市场提供咨询服务,专长领域包括管理、技术及风险评估。投诉人协助客户应对监管压力,重点服务领域包括转型变革、业务韧性及技术驱动创新。公司提供咨询、顾问、外包及数字化服务,致力于提供可扩展、创新型解决方案,在全球55个地区拥有超过16500名专业人员。 自2018年起,投诉人即以“Guidehouse”名称开展经营,通过“www.guidehouse.com”网站开展线上运营(包括用于员工电子邮箱),并以GUIDEHOUSE作为向所有客户提供各项服务的主要商标。投诉人是美国华盛顿特区地区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之一,以GUIDEHOUSE品牌实现年收入逾30亿美元。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GUIDEHOUSE商标,其中包括第1502714号GUIDEHOUSE国际商标,注册于2019年11月1日,指定第35、42类服务,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9月21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停靠网站页面进行争议域名的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就GUIDEHOUSE商标,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联合王国等国家获得注册,并且通过WIPO获得国际注册,在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洲联盟、印度、日本、墨西哥、新西兰、大韩民国、新加坡及联合王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指定保护。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GUIDEHOUSE商标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停靠网站上出售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其行为足以表明该争议域名系摹仿、抄袭投诉人商标而注册。上述情形足以排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完全知悉自身行为,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都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包含知名商标的争议域名的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直接证据。为此,投诉人提供了针对被投诉人的数份域名争议案件裁决书,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具有注册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域名、针对知名商标权利人的行为模式,并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的此类注册行为模式,足以证明本案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权利,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3页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2)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包含使用英语售卖争议域名的内容;(3)被投诉人是一个有名的域名抢注者且知晓英文。 根据相关规定,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裁决将以中文作出,而基于以下情形,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 (1)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被投诉人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任何答复。 (3)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其附件的中文翻译件将导致行政程序的不必要拖延。 6.2. 实体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GUIDEHOUSE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Guidehouse”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因此,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Guidehouse”。该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GUIDEHOUSE商标。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UIDEHOUSE注册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正式答辩,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GUIDEHOUSE商标,结合投诉人提交的关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中国获得GUIDEHOUSE注册商标的时间(2019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25年)。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及其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及其官方域名都高度近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解释其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注册一个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使用了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时使用的同一邮箱进行争议域名的出售。显然,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另外,投诉人提供的关于被投诉人被裁定为恶意注册、使用相关域名的在先裁决书,也能够佐证被投诉人针对他人商标,并将之注册为域名
第4页 而企图牟利的行为模式。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均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a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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