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ria Nila Holding AB 诉 袁绪富(Xu Fu Yuan) 案件编号DCN2026-001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aria Nila Holding AB,其位于瑞典。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bion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袁绪富(Xu Fu Yu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3月1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3月1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3月1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3月1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4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4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4月15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瑞典的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生产销售MARIA NILA品牌的美发美容产品。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取得了MARIA NIL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1002819号,注册于2009年5月7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投诉人注册了一些包含MARIA NILA商标的域名,包括和。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6月7日。 4.4.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停放页面,该网页主要显示有关美发美容产品的点击付费链接,在页面底部同时显示“buy this domain”(可译为“购买此域名”)的链接。2026年2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并于同日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此后,争议域名不再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此外,投诉人亦主张被投诉人注册有其他包含第三方商标的域名以及曾是其他域名争议案件中的被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在该行政程序中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但是被投诉人曾回复了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称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个人兴趣和未来的非商业性使用,且其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在本地市场使用的商标。被投诉人从未将争议域名用作商业使用,也从不曾希望与投诉人的MARIA NILA品牌构成混淆。被投诉人愿意通过自愿转让争议域名解决此争议,但是投诉人需要支付1000美元,用以偿还被投诉人注册、维护及转让争议域名所费的时间等产生的费用。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3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本案中: (1)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中心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含有中文答辩指南,且中心告知被投诉人可以以中文作出答辩。 (2)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进行回应。 (3)被投诉人以英文回复了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 (4)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若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将加重投诉人的负担并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专家组在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MARIA NILA的注册商标权。 除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外,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上述商标MARIA NILA。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MARIA NIL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正式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在回复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中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出于个人兴趣和未来的非商业性使用,但是如果投诉人愿意支付1000美元,用以偿还被投诉人注册、维护及转让争议域名所费的时间等产生的费用,被投诉人可以自愿转让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准备如何非商业性使用争议域名,亦未解释为何选择注册包含“Maria Nila”字样的争议域名、亦未提交证据佐证为什么被投诉人注册、维护争议域名的相关花费达到1000美元。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上包含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点击付费链接,且出售该争议域名的链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后,争议域名不再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 不论争议域名作何使用,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使用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不会赋予被投诉人任何合法权益,因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方式本身错误暗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注册争议域名的合理解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非商业性合法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页面以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的回复,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曾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含有按点击付费广告链接的页面,并试图将其进行出售的行为构成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目前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但考虑到投诉人的MARIA NILA商标的显著性、较高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目前消极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妨碍对恶意的认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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