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experia B.V. 诉 安世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an shi ban dao ti shang hai you xian gong si),安世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an shi ban dao ti wu x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CN2026-0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Nexperia B.V.,其位于荷兰王国(“荷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L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1是安世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an shi ban dao ti shang ha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本案被投诉人2是安世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an shi ban dao ti wu x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合称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4月9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4月1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4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WINGTECH TECHNOLOGY CO. LTD.)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4月1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多个争议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详细信息,并要求投诉人就与不同实际注册人相关的争议域名分别提交投诉,或者证明实际注册人事实上为同一主体和/或所有争议域名处于共同控制。中心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和1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2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4月21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4月2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5月11日。根据《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申请,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6年5月15日。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 2026年5月21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并于2026年5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2026年6月10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Chiang Ling Li和Rosita Li为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6年6月16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进一步补充材料,并于2026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进一步补充材料。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半导体公司,服务于全球客户,年出货量超过1100亿件。投诉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注册商标,包括: − 中国商标注册号20305403,NEXPERIA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7日;以及注册号22147289,NEXPERIA特殊形式文字商标(“NEXPERIA标志”),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1日,这两个商标均指定用于包含半导体的产品; − 欧洲联盟(“欧盟”)商标注册号15992589,NEXPERIA标志,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以及注册号15523509,NEXPERIA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这两个商标均指定用于包含半导体的产品;以及 − 美国商标注册号2649896,NEXPERIA文字商标,注册于2002年11月12日,和5530804,注册于2018年7月31日;以及5612479,NEXPERIA标志,注册于2018年11月20日,所有这些商标均用于包含半导体的商品。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但欧盟商标注册自2025年10月起已因撤销申请而进入撤销程序。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其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截图存档,该网站早在2017年就显著展示了NEXPERIA商标和NEXPERIA标志。在此之前,投诉人前母公司的网站(域名为)至少从2006年起就在产品信息中展示了NEXPERIA商标。 两个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中国全资子公司。被投诉人1成立于2020年,其对外贸易经营人备案登记信息显示其英文名称为Nexperia (Shanghai) Ltd。被投诉人2成立于2022年,其对外贸易经营人备案登记信息和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都显示其英文名称为Nexperia (Wuxi) Ltd。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9月6日。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ICP备案的主体单位为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1还于2023年开设了Nexperia“官方”商城微信公众号,并宣布该网站将于2024年1月上线。宣传内容使用了NEXPERIA商标和NEXPERIA标志。被投诉人的关联公司为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其于2017年更名为现名,其英文名称为Nexperia (China) Ltd。上述三家公司统称为“安世中国”。 双方当事人的母公司为位于中国的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其通过持有位于中国香港的裕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及位于荷兰的 Nexperia Holding B.V.的股权实现对相关公司的控制。 2024年12月5日,闻泰被列入美国政府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实体清单,因此闻泰受到《美国出口管理条例》项下的贸易限制。2025年9月30日,BIS发布《关联企业规则》,根据该规则,原则上投诉人将受到与闻泰相同的贸易限制。同日,荷兰经济事务部依据《可供货物法》发布行政命令,对投诉人及Nexperia Holding B.V.的经营管理实施干预。根据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分庭于2025年10月1
第3页 日及7日作出的裁定(并由2025年10月8日及13日的裁定予以补充),法庭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免除了投诉人的中国籍首席执行官职务,并将裕成持有的Nexperia Holding B.V.股份所附带的全部表决权(其中一股除外)交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行使和管理。2025年10月4日,中国政府实施贸易限制措施,导致自中国出口的安世产品业务停止。 投诉人与安世中国之间发生争议,双方之间的关联公司交易双向停止。向安世全球供应中心交付成品的业务陷于停顿。投诉人通知客户及供应商,其已无法保证安世中国工厂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世中国的客户将产品货款支付至由闻泰管理的银行账户。安世中国使用中国境内的通信平台。安世位于中国境外的员工被禁止访问中国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中国当地团队被指示将SAP、Workday、Outlook及OneDrive中的重要数据下载至本地存储设施。根据安世中国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的声明,所有员工均应继续遵循安世中国的工作指令;任何未经安世中国批准的指令均可被拒绝执行。投诉人位于欧洲的工厂向安世中国供应晶圆的交付业务亦被暂停。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10月24日。该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但已用于创建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投诉人于2025年12月8日致闻泰的函件,投诉人就域名及争议域名 的注册情况,以及将域名用于创建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表达了其关切。2026年1月,安世在亚洲地区的部分员工收到了一名隶属于中国安世汽车团队成员发送的销售报价单。该邮件系通过使用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并抄送至两个使用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2026年2月4日,投诉人在欧洲的一名客户收到一封由安世中国员工发送的产品变更通知电子邮件。该邮件系通过使用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该通知显示NEXPERIA标志,提及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1,其内容涉及供应链问题,并以“Export Control Mitigation PCN”(《出口管制缓解措施产品变更通知》)为标题。通知中所列联系电子邮件地址使用的亦为域名。 此外,至少自2026年2月10日起,域名亦出现在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中。该网站显著展示NEXPERIA标志,并提供二极管、晶体管及其他产品的销售服务,同时展示安世产品的图片。该网站内容主要为中文,但产品信息则以英文显示。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了一则公告,其内容可译为:“亲爱的客户,下单前请先联系[xxx]@nexperia-semi.com确认商品、价格及其他交易信息;未确认而直接购买的订单我们将不予发货。”被投诉人1的名称以较小字体显示于付款信息、产品销售协议、隐私政策及使用条款中。网站上的二维码链接至“安世半导体官方商城”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1月6日发布公告称,安世已推出新一代74HCS产品,即一种集成电路。 2026年2月11日,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分庭下令对投诉人展开调查,并决定在该调查结果作出之前,继续维持其此前就 Nexperia Holding B.V.股份所附表决权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 根据投诉人于2026年2月17日致安世中国的函件,投诉人通知安世中国,其拥有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在欧盟及中国注册的NEXPERIA商标权。投诉人进一步声明,上述权利仅可用于以下情形:(一)真实的NEXPERIA产品,即按照投诉人的指示完成组装和测试、符合投诉人技术规格要求,并包含由经Nexperia认证及授权的前端制造商生产的真实半成品芯片,且相关使用已获得Nexperia授权的产品;以及(二)通过投诉人的官方渠道进行的通信,例如使用域名的官方通信渠道。投诉人同时保留就任何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2026年3月3日,安世中国发布公告称,投诉人于当日对中国区所有员工的办公账户进行了批量禁用,导致员工Office 365、SAP系统等关键办公环境无法正常访问,对安世中国区运营造成较大影响。受此影响,部分生产流程出现中断,但其他订单则未受影响。中国区信息技术业务部门已协同启动应急预案。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其正全力降低对后续生产和交付的潜在影响。 2026年4月7日,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获得了以下中国商标注册:第88320241号和第88320236号商标注册,商标均为NEXPERIA,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及第88320240号和第88320234号商标注册,商标均为NEXPERIA标志,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均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该等商标申请最初于2025年10月30日提交。
第4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均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NEXPERIA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一直独自控制其注册商标及其域名。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分庭颁布临时保全措施后,其法律效果是:投诉人的决策权由该业务体系中的荷兰一方行使。自上述企业分庭命令作出以来,投诉人已丧失对其中国子公司的运营控制权及法律控制权。该些子公司的当地管理层持续且系统性地无视投诉人的指示,而公司印章亦已脱离投诉人的控制。与此同时,一个平行的商业运营体系被迅速建立:中国子公司开设了新的银行账户,并将客户付款转移至该等账户;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接管销售渠道;破坏投诉人与其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并全面停止向投诉人支付任何款项。争议域名不指向活跃的网站。该些情形不属于《解决办法》第十条(一)款规定的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第十条(三)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知悉投诉人对相关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被投诉人通过使用相关域名冒充投诉人的业务:其所使用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几乎完全相同;其利用该相关域名对应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投诉人的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声称因出口管制相关措施导致产品及管理层发生变更;并将自身对外宣称为投诉人。从相关产品变更通知内容可以清楚看出,被投诉人的意图在于诱使电子邮件收件人通过使用该相关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与其进行沟通。可见,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努力向收件人说明其与投诉人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或性质。鉴于争议域名与域名除顶级域名不同之外完全相同,因此推定被投诉人可能将争议域名用于相同目的,并非不合理。该等使用行为只能被视为被投诉人试图通过利用相关域名和争议域名误导并分流投诉人的客户,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争议域名目前并不指向任何活跃网站。尽管如此,被投诉人意图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分流互联网用户及投诉人客户的证据,仍可从此前与该争议域名关联的网站中得到体现。该网站曾使用投诉人的NEXPERIA商标及NEXPERIA标志,并销售带有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此外,该网站还公布了一个使用域名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通过上述行为,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与其客户之间既有的业务关系,将客户引流至其自身渠道,并干扰投诉人的正常商业经营,以谋取商业利益。此类行为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本案并非普通的第三方恶意抢注域名案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同属同一集团,商标、字号、域名原本存在内部协同安排。该等安排基于集团内部管理长期形成的稳定格局,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投诉人基于集团内部安排,在自身注册诸多在先权益亦长期合法持续使用NEXPERIA及安世标志后,具有在先权利及独立识别利益,投诉人多年从未提出异议。本案当前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关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控制权产生争议,该争议涉及诸多复杂的合同、授权、公司治理及临时状态下公司意志等复杂问题,不适宜通过简单判定商标权是否授权而确定争议域名归属,亦难以通过域名争议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会与投诉人主张的在先民事权益产生混淆,理由包括四点:(1)争议域名对应的是具有长期真实运营的集团内部实体,而不是冒充、抢注、搭便车的外部攀附者;(2)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安世/Nexperia字号、争议域名、商标等,是集团内部的安排,其通过对外持续公开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自己的识别利益;(3)投诉人多年明确知悉该等安排,从未提过异议,相关公众也因此早已能够准确识别;(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采用共同使用的方式,且均明确指向被投诉人及其具体业务运营,从未假冒投诉人,更不会导致混淆。在闻泰收购安世集团后,双方围绕NEXPERIA及安世商标、字号、域名以及关联公司之间业务协同与区域经营形成了便于管理及运营的安排。由此,基于管理方便及财务方面等因素的考虑,安世集团安排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作为NEXPERIA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并持有相关商标,以及注册了域名。但同时,也安排了被投诉人早在2020年即注册安世/Nexperia企业字号、2023年注册了争议域名从事相关电商业务,以及注册了电商业务的相关微信号;此外,还安排安世中国于2017年即对网站进行了ICP备案并运营该网站,同时注册Nexperia_China微信公众号等。该等关联公司均在展会宣传、推广营销、生产销售、实际交易、产品包装、供应链管理等商业活动中长期、持续、广泛使用NEXPERIA标志。由此可知,投诉人对NEXPERIA享有的全部权益,包括其所主张的商标权,均源于闻泰对荷兰安世集团的合法收购及集团内部的长期安
第5页 排,投诉人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人代表安世集团针对第三方主张针对NEXPERIA享有的商标权,但无权禁止被投诉人作为集团关联公司,为正常经营业务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以及继续正常使用相关标识。多年来投诉人从未否认前述安排,从未主张过被投诉人混淆,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均充分印证前述事实。相关客户、供应商、上下游合作伙伴等相关公众也均由此能准确识别被投诉人为集团内部中国主体,以及相关行为对应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将两争议域名共同使用,均明确指向被投诉人自身。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包括:自成立起,包括被投诉人在内的中国公司即注册并使用安世及Nexperia作为企业字号开展业务;在收到本投诉书前,被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已在中国获得NEXPERIA及NEXPERIA标志商标;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注册争议域名,将其作为官方商城运营电商业务;同时,其还注册了官方商城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相关字号及标志。通过自身对相关权益的在先权利,以及长期使用后形成的独立商业标识及市场识别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两个争议域名均不具有任何恶意。早在控制权争议产生之前,被投诉人即注册了争议域名,并使用其长期正当经营电商业务,投诉人此前早已知悉,且在控制权争议发生之前从未表示异议;争议域名的注册虽然注册于控制权争议发生之后,但其系由于投诉人禁止被投诉人使用其公司系统及资源,被投诉人由此为持续经营业务所必须,也是此前中国既有业务体系的延续;被投诉人将两争议域名共同使用于正常经营业务中,均明确指向被投诉人自身,并无任何误导行为,也不存在抢注的行为或动机。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A.合并审理多个被投诉人 本案的投诉书涉及两个争议域名,两个争议域名和由两个被投诉人安世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 在本案中,投诉人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是:被投诉人均为中国实体,且均为安世集团及其母公司闻泰共同控制下的子公司;被投诉人均为投诉人的直接子公司,且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被投诉人未反对该请求,并提交了一份联合答复。专家组注意到,两个争议域名受《解决办法》约束,且注册时使用的邮箱地址均为投诉人域名的邮箱。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合并审理涉及两个争议域名的投诉。 B.行政程序语言 本案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答辩书是以中文提交的。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6页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双方及其代表的英语水平很高;争议域名均由拉丁字母组成,并且包含英文单词(即“store”或“semi”);被投诉人母公司(闻泰)的网站有英文版本;被投诉人在本次争议发生前曾用英语发送电子邮件;此外,使用英语还可以避免投诉人进行昂贵且耗时的翻译。 被投诉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主要理由是: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次域名争议解决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本案不存在任何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形,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提交全部非中文制作的文件的中文译文。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为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提交了详细答复,表明其已充分理解投诉书的内容。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并且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基于上述情形,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或其他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C.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2026年5月21日,在答辩书提交之后,投诉人主动提交了补充文件。2026年5月27日,在专家组指定之前,被投诉人也主动提交了补充答辩文件。2026年6月16日,在专家组指定之后,被投诉人主动提交了进一步补充材料。2026年6月18日投诉人主动提交了进一步补充材料。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接纳对方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涉及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根据被投诉人的说法,中国法院于投诉书提交后的次日对一项司法程序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而其他司法程序则于本案专家组指定之后才提起。因此,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时,可能无法合理预见上述任何一项司法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诉人通知专家组其已就争议域名向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权属纠纷诉讼。此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均较为简短,接纳这些材料不会导致本程序的延误。 鉴于上述情形,专家组决定接受双方提交的补充材料。 D.申请中止程序 被投诉人申请专家组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待两个关联案件终审后,再予恢复。 被投诉人说明,被投诉人关联公司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已在中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对投诉人提起诉讼;2026年4月10日,被投诉人收到法院就该诉讼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投诉人在该侵权案作出终审裁判前,不得在中国、荷兰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安世中国或其他关联方、合作方以发布公开声明、致函等形式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人称,其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且由于缺乏证据,专家组不应采纳被投诉人的说法。被投诉人又说明,投诉人已于2026年5月8日就上述行为保全裁定向江苏高法提交了复议申请。由此可见,投诉人早已知悉江苏高院的上述裁定且已就此积极向法院提出后续救济措施。投诉人随后似乎承认了该裁定的存在。投诉人的代理人声称,由于与投诉人的另一位代理人之间缺乏内部沟通,其此前对此并不知情。 为避免浪费专家组的行政资源及发生潜在的程序冲突,被投诉人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待上述关联案件终审后,再予恢复。投诉人答辩称,在本案中中止程序并不适当,并主张专家组应根据目前的案卷材料作出裁决。
第7页 此外,被投诉人确认,其已就争议域名权属纠纷于2026年6月11日向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6)京0491民初11019号及11015号。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进行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投诉人不否认江苏高院已作出的裁定。专家组已收到关于被投诉人已就争议域名向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确认。然而,若在上述一项或两项法院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中止本行政程序,则可能导致本行政程序出现期限不确定的延误。 因此,专家组认为不应中止本行政程序,并将开始审理实质性问题。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有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NEXPERIA和NEXPERIA标志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上述该些两个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NEXPERIA商标。尽管争议域名增加了“-semi”一词(其可被理解为“semiconductor(半导体)”的缩写等含义),及争议域名增加了“store”一词(可译为店铺),但NEXPERIA商标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关于国家顶级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对该部分不予考虑。因此,就《解决办法》而言,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构成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会与投诉人既有权利产生混淆,理由包括:其系NEXPERIA集团成员;争议域名因其长期使用而已被公众识别为被投诉人的标识;投诉人据称默许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相关公众据称能够区分双方当事人;以及争议域名相关联的网站上的使用方式等。然而,尽管上述主张可能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有关,专家组在第一要件下对这些主张不予考虑,因为第一项要件的评估是基于争议域名与NEXPERIA商标之间的并列比较。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恶意及《解决办法》的范围 争议域名将投诉人的NEXPERIA商标与“-semi”一词(如“semiconductor”可有半导体的含义)相结合,而半导体正是投诉人供应的产品类型。争议域名将投诉人的NEXPERIA商标与“store”一词(可译为店铺)相结合。争议域名明显暗示其与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作为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然而,在本案具体情况下,目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拥有经营控制权,反而投诉人的母公司可能直接行使控制权。
第8页 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但并未对其进行任何活跃使用,既未搭建活跃网站,也未用于电子邮件服务。消极持有在一定情况下并不妨碍认定其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就本案而言,该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另一域名几乎完全相同,仅在顶级域名后缀上存在差异,而该另一域名亦系被投诉人1于同日注册。因此,有理由认为两者系基于相同目的而注册。被投诉人1使用该另一域名创建了联系邮箱地址,该等邮箱似乎意在为与双方供应链相关人员(包括员工、分包商及客户)就集团运营事宜建立一条平行沟通渠道。该使用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并服务于出口管制缓解措施相关业务。相关电子邮件从一个使用投诉人域名的既有邮箱地址发送,并同时抄送至使用该另一域名创建的邮箱地址。投诉人主张,使用该另一域名的电子邮件旨在冒充其业务主体,并通过引导其客户转移以获取经济利益。同时,该另一域名亦被用于“安世官方商城”网站上的联系邮箱地址,以便与被投诉人确认订单。然而,被投诉人系安世集团成员,相关销售报价系由使用投诉人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而产品变更通知中明确提及被投诉人及安世(中国)有限公司的名称,内容涉及供应链问题,标题为出口管制缓解措施。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清晰证明相关电子邮件地址(或争议域名)具有欺骗他人的意图。 被投诉人于2023年注册了争议域名。自2024年起,该争议域名指向由被投诉人1主办的“安世半导体官方商城”,用于销售安世半导体品牌产品。该商城通过一个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两个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中国全资子公司。该网站在围绕被投诉人控制权产生纠纷之前即已投入运营。该纠纷发生后,网站显示了一则信息,要求用户就订单事宜与被投诉人进行确认。基于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够明确,无法据此认定该网站具有误导或欺骗公众的意图。 被投诉人在所有相关时间均明确知晓投诉人的NEXPERIA商标。虽然被投诉人可能并未获得使用NEXPERIA商标的书面许可,但鉴于双方同属一个企业集团,这种许可的存在可以从双方既有关系中推断出来。在围绕被投诉人控制权产生纠纷之后,投诉人于2026年2月17日发出的信函似乎证实了这一推断;该信函确认,对于真实的NEXPERIA产品,被投诉人可以使用投诉人的商标。然而,被投诉人并未主张其目前仍符合该等使用条件。 被投诉人声称其在NEXPERIA商标上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声誉。然而,根据案卷材料,被投诉人使用这些商标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相关商誉已经归属于被投诉人,也无法认定其因争议域名所对应名称而广为人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投诉人使用的是中文形式的安世半导体,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也是如此。被投诉人还指出,安世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最近已在中国注册了NEXPERIA和NEXPERIA标志商标。然而,对于《解决办法》而言,被投诉人(或本案中的关联公司)拥有商标权这一事实,并不会自动赋予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已确认,在安世集团内部,双方曾达成一致,由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注册NEXPERIA商标。尽管如此,该关联公司仍在明知投诉人对相同商标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就中国境内相关服务提交了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其申请行为是在明确知晓投诉人既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 显然,本案并非典型的域名抢注案件,而是一场关于公司治理的争议。集团内部就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争议,涉及国家出口管制对全球供应链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从本质上看,这是一起商业和公司治理争议,同时亦带有域名层面的争议性质。《解决办法》是为域名恶意抢注案件提供一种简单、高效且低成本的行政程序,旨在解决相对狭窄的域名抢注类相关争议。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通常只基于当事人双方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提交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出裁决,并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和质证等。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超出《解决办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应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据此,专家组决定驳回投诉。但该决定并非基于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而是基于更为根本的理由,即本案属于超出《解决办法》相对有限的域名抢注审理范围,而涉及复杂商业和公司治理纠纷,更适宜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和解决。
第9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首席专家 /Chiang Ling Li/ Chiang Ling Li 专家 /Rosita Li/ Rosita Li 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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