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lixxier Software GmbH 诉 深圳市氪斯拉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ke si la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CN2026-001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lixxier Software GmbH,其位于德国,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深圳市氪斯拉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ke si la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4月2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4月24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4月2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信息不一致。中心于同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并发出投诉书缺陷通知。中心于2026年4月2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4月28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4月2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5月18日。中心于2026年4月27日和2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英文电子邮件。2026年4月28日,中心回复了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6年5月19日发出启动行政专家组指定程序的通知。 2026年5月28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elixxier Software GmbH是一家德国软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开发和销售摄影及电影制作领域的3D灯光模拟软件,核心产品为set.a.light 3D,一款面向全球摄影师及电影制作人的物理引擎实时灯光模拟工具。投诉人拥有域名,并将其用作旗下灯光模拟软件产品(包括set.a.light 3D)的官方网站。 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拥有ELIXXIER的商标注册,包括但不限于: - 国际注册第1807669号ELIXXIER商标,注册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指定类别为第9、41、42类,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以及 - 德国注册第302011045401号ELIXXIER商标,注册日期为2011年10月7日,指定类别为第9、41、42类。 此外,投诉人另在中国就Logo set.a.light 3D美术作品持有已登记著作权,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5-F-00096590,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9月8日。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为深圳市氪斯拉科技有限公司(shen zhen shi ke si la ke ji you xian gong si)。根据专家组的检索,该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中国企业,成立于2020年,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被投诉人于2026年1月8日在中国申请第89586916号第35类SET A LIGHT 3D商标,该商标目前正在实质审查中。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6年1月5日。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转链接至一个低价销售投诉人set.a.light 3D破解版软件的网站,该网站完整复制了投诉人的Logo set.a.light 3D美术作品及其官方网站“www.elixxier.com”上的产品图片。 争议域名现不能被解析至任何有效页面。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拥有的ELIXXIER商标完全相同,二者唯一区别在于.cn顶级域名后缀,而该后缀系技术性要求,不影响相同性认定。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从未获得投诉人就ELIXXIER名称或商标的任何授权,亦未就ELIXXIER或近似标识持有任何商标权。被投诉人并非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链接至一个以低价销售投诉人软件破解版的网站,此行为既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构成对争议域名的合法非商业性使用。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第3页 争议域名的注册远晚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日期,且争议域名转链接至一个销售投诉人软件破解版的网站,完整复制投诉人标识、产品图片及版本说明,并附有惯常的盗版免责声明。被投诉人还在中国申请了多件模仿第三方软件品牌的商标,并持有侵犯英国公司Insydium Ltd权益的域名。争议域名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项下最为典型的恶意注册或使用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中心于2026年4月27日和28日收到被投诉人的英文电子邮件,询问投诉人的名称、案件编号、答辩截止日期、中心是否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锁定域名等一系列问题。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书系以英文提交,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主张,其系德国公司,不懂中文;其商标注册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附有英文翻译;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被投诉人运营的网站内容明显面向国际软件用户;如要求投诉人将全部材料翻译成中文,将对投诉人造成不合理负担。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 a)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英文电子邮件,表明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b)中心已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程序通知,被投诉人有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发表意见,但未就此作出任何评论; c)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将增加投诉人的费用负担,并可能造成对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因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要求其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实体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取得了ELIXXIER注册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可投诉人对ELIXXIER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通常无需纳入考虑。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elixxier”,与投诉人所持有的ELIXXIER商标完全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往往涉及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其就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进行举证。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视为投诉人已满足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亦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ELIXXIER商标或将该商标用于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取得ELIXXIER的商标权的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此外,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未发现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拥有任何商标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然而,被投诉人未作出任何正式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深圳市氪斯拉科技有限公司”,中文拼音为“Shen Zhen Shi Ke Si La Ke Ji You Xian Gong Si”,该名称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关联。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elixxier”与投诉人的ELIXXIER商标完全相同。被投诉人曾将争议域名转链接至一个低价销售投诉人破解版软件的网站,该网站完整复制了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投诉人官方网站上的产品图片。上述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意图使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并借此利用投诉人商誉谋取商业利益。 有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通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在中国取得ELIXXIER商标注册。被投诉人只需进行简单的网络搜索,即可知晓ELIXXIER商标及投诉人品牌的存在,却仍注册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值得注意的是,被投诉人于2026年1月8日还在中国申请了第89586916号SET A LIGHT 3D商标,距争议域名注册日期仅隔三日,足以印证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明知投诉人品牌及其旗下产品,具有恶意。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从而产生混淆。
第5页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转链接至一个一个低价销售投诉人set.a.light 3D破解版软件的网站,该网站完整复制了投诉人的Logo set.a.light 3D美术作品及其官方网站“www.elixxier.com”上的产品图片。鉴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ELIXXIER商标完全相同,互联网用户极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其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的官方网站。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低价销售投诉人软件破解版的行为,干扰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经营,构成明显的恶意使用情形。 另一方面,虽然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就ELIXXIER商标享有的民事权益、争议域名的构成以及被投诉人没有进行正式答辩,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予支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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