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ucozade Ribena Suntory Limited 诉 高贺 案件编号DCN2026-00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ucozade Ribena Suntory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高贺,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4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26年4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5月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5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5月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5月2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5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6月5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三得利集团的成员公司,生产软饮料Lucozade及其他软饮料。投诉人的Lucozade品牌于1927年首次推出,是一款能够在运动后提供能量恢复的功能性饮料。基于其功能性饮料的产品特性和市场定位,投诉人的Lucozade品牌与体育领域长期保持紧密关联。投诉人运营有网站“www.lucozade.com”。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LUCOZADE商标,其中包括第919687号LUCOZADE中国商标,注册于1996年12月21日,指定第32类商品。 被投诉人高贺,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注册于2026年2月8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于2026年3月10日前由另一自然人持有。当投诉人向争议域名的先前注册人发送律师函以后,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成本案的被投诉人且注册人的邮箱地址也发生了变更。 投诉人提交及专家组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LUCOZADE商标,仅添加了域名后缀“.com.cn”,该后缀在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性时不相关。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UCOZADE商标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LUCOZADE商标完全相同,且曾被解析至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此种行为不构成《解决办法》规定的善意使用的情形。在投诉人向争议域名的先前注册人发送律师函后,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成本案的被投诉人,争议域名亦不再指向任何有效网站。此外,被投诉人未就LUCOZADE取得任何商标权。并且,被投诉人的姓名与争议域名之间并不相同或近似,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或无效网站,无法使争议域名本身产生任何独立于投诉人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投诉人最后主张,通过长期邀请多位体育明星代言,并在世界杯等国际性体育赛事中为参赛运动队提供赞助与产品供应,投诉人的LUCOZADE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投诉人形成了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的LUCOZADE商标,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虽然在投诉人向争议域名的先前注册人发送律师函后,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发生了变更,但是争议域名先前指向的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显示的电子邮件地址与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一致。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的先前注册人有关联。被投诉人和其关联方还持有多个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且相关域名均指向出售这些域名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模式,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恶意情形。鉴于投诉人LUCOZADE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域名的性质、被投诉人具有注册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并用于转售的行为模式,以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律师函的回复,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解决办法》规定的恶意。被投诉人目前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并不能排除被投诉人的恶意存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但是,投诉人收到来自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对其律师函的回复,称愿意与投诉人有偿和解。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3页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于1996年12月21日就获得了第919687号LUCOZADE中国商标的注册,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LUCOZADE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先裁决表明,判断一个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当通过直观地对比争议域名的字符与投诉人的商标,以确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lucozade”和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及二级域名“.com.cn”组成。作为域名的必要构成部分,“.com.cn”仅具有功能性作用,因而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主要部分为“lucozade”,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LUCOZADE注册商标,并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UCOZADE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LUCOZADE注册商标。被投诉人不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商标权利,也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亦提交了证据证明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但是争议域名由先前注册人持有时,曾经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网站上显示的电子邮件地址与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一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从而将这一要件下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回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情形。 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因此,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已经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争议域名进行了善意使用,亦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此外,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LUCOZADE注册商标相同,与投诉人的在先域名的主体部分相同。因此,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让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潜在高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早在1996年12月即获得LUCOZADE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鉴于投诉人对其LUCOZADE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投入,专家组认可投诉人及其LUCOZADE商标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lucozade”作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与投诉人之间已经建立起了高度对应关系。结合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LUCOZADE商标,却仍决定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此种注册或受让争议域名的行为并非巧合,而是故意为之,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在投诉提交时指向无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在先裁决表明,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妨碍专家组对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相反,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以及被投诉人是否答辩等情况后,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可能构成恶意。本案中,结合投诉人及其LUCOZADE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域名自身的构成与投诉人的商标和域名几乎相同,以及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进行任何回应,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目前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恶意的认定。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在由先前注册人持有时,曾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且网站上显示的电子邮件地址与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一致。
第4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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