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Škoda Auto A.S. 诉 廖志强(Liao Zhiqiang) 案件编号DCN2026-00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Škoda Auto A.S.,其位于捷克共和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Jansa Mokrý Otevřel & Partners,其位于捷克共和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廖志强 (Liao Zhiqiang),其位于中国,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5月27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5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5月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6月8日使用中文及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6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6月29日。中心于2026年6月8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26年7月6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汽车制造商,拥有多个ŠKODA中国商标注册,包括但不限于第994461号、第1003038号、第1004890号、第1006483号、第1007278号、第1029268号及第1048302号商标注册,注册日期分别为1997年4月28日、1997年5月14日、1997年5月14日、1997年5月14日、1997年5月14日、1997年6月14日及1997年7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属于第12类、第19类、第8类、第11类、第6类、第7类及第9类。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据被投诉人称,投诉人原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其对该域名的注册已失效。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5月7日。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其于2025年5月9日通过拍卖取得争议域名,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560元。域名经纪商的网页显示如下内容:“请注意:该域名为Delete删除类型,域名得标后需要0-3天内会完成域名过户,特殊情况除外。得标后是否会被赎回:不存在被赎回的可能,得标过户完成后需满60天可转出。” 争议域名指向出售该域名的网页。该网页将争议域名描述为“Premium Domain”(可译为“优质域名”),并显示指向多个域名经纪网站的链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ŠKODA / SKODA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商业关联。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或名称。被投诉人获取与知名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纯粹是为了利用其商业价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投诉人享有极高的公众声誉,被投诉人在注册时明知或理应知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投机性地注册与知名品牌完全相同的文本字符串,并立即试图在商业市场上进行交易,证实了其恶意企图搭便车,利用投诉人的品牌商誉,并阻止投诉人在“.cn”顶级域名下注册包含其自身商标的域名。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原由投诉人及其关联主体持有,该域名有效期届满前,投诉人未依法依规履行续费义务,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被投诉人合法取得争议域名、享有正当投资利益,无任何恶意行为,本案完全不满足域名转移的法定条件。《解决办法》第十条明确认可合法的域名投资、非商用持有行为的正当性。根据中国国内域名注册管理统一通行规则,域名的权属以有效注册、持续续费为基础,原持有人因自身未续费、未赎回导致域名被官方注销释放的,即彻底丧失该域名的全部权属,该域名即时转化为面向全社会的公共注册资源。原持有人不再享有任何优先注册权。根据稳定、统一的裁判先例:因原持有人自身未续费,导致域名释放,第三方通过公开、合规的市场交易合法注册取得域名的,依法推定不具有恶意,原持有人事后追索的,构成反向域名劫持。该裁判规则完全适用于本案。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及正当持有利益。权属取得途径合法合规,交易真实有效。过期释放域名属于公共资源,投诉人无专属追索权。域名善意投资持有属于法定正当利益范畴。 被投诉人注册、持有争议域名无任何主观恶意及违法行为。依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恶意注册、恶意使用域名仅限法定五种情形:高价向商标权人兜售转让、恶意阻碍商标权人注册域名、恶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利益、故意制造公众混淆误导、其他恶意侵权行为。结合本案全部事实,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法定恶意情形。
第3页 投诉人行为构成反向域名劫持。本案中,投诉人因自身长期未续费、未赎回的重大过错,自愿丧失案涉域名的全部权属,该风险与后果理应自行承担。在被投诉人通过公开合规交易、合法稳定持有域名后,投诉人无视域名公示规则与第三方合法权益,仅凭自身商标权提起仲裁,试图通过公权力程序无偿取回已灭失的域名权益,明显属于滥用仲裁权利、恶意维权,构成典型的反向域名劫持。被投诉人还请求专家组作出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专家组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主要理由是: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由拉丁字母构成的商标。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语言为英文。 被投诉人未就程序语言提交意见,但以中、英文两种语言提交了答辩书。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以中、英文提交了答辩,表明其充分熟悉两种语言。专家组也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并且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基于上述情形,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且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或其他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有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ŠKODA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该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ŠKODA商标;由于技术原因,其省略了字母“S”上方的抑扬符。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专家组认为该部分作为域名注册的技术性要求,在第一个要件下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第4页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该域名的网页。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几乎相同,极有可能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其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名称为“廖志强(Liao Zhiqiang)”。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权属取得途径合法合规,交易真实有效。专家组认为,如果仅仅注册或购买域名就能被认定享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所有的注册人均将享有此等权利或合法利益,换言之每个投诉均不能成功。因此,注册或购买域名的行为并不当然享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过期释放的域名属于公共资源,投诉人无专属追索权。然而,专家组认为,域名注册赎回期届满后,原注册人虽已丧失赎回该域名的权利,但其商标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仍有权就针对其商标的恶意域名注册或使用行为提出投诉,并请求转让该域名。 被投诉人声称,域名善意投资持有属于法定正当利益范畴。专家组认为,域名投资本身并不涉及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但以包含他人商标价值的域名为投资对象,并以转售牟利为目的的域名投资,不构成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注册、出售争议域名系基于该争议域名独立于投诉人商标价值之外的任何正当商业理由、而非利用投诉人商标所形成的商业价值获取利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反驳投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亦未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5年才注册争议域名,而投诉人的ŠKODA商标早在此之前即已注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ŠKODA商标几乎相同,仅添加了域名后缀。由于该商标长期在汽车行业中广泛使用,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尽管“škoda”或“skoda”本身可以理解为姓氏或具有其他含义,但除笼统主张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系出于域名投资目的外,被投诉人并未说明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具体理由。被投诉人亦不否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相反,其说明投诉人或其相关联主体曾为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此外,争议域名目前仅指向将争议域名作为优质域名公开出售的网页。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ŠKODA商标,却仍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并将其进行出售,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援引了先前的域名裁决,例如Titoni AG v. Synergy Technologies, LLC, Domain Administrator,WIPO案件编号D2019-0395。1然而,在该案例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其商标高度知名的证据,被投诉人可能直至收到投诉人通知后才知悉投诉人的商标权,并主张其对争议域名具有独立合法利益,上述情形与本案存在明显区别。此外,前案专家组亦明确提出,即使域名因过失或错误失效,仍应结合案件整体事实和具体情形,综合判断被投诉人是否有恶意。 1 被投诉人引用的部分案例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的案例。
第5页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