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WhatsApp, LLC 诉 陈人辅 案件编号 DCN2026-001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hatsApp,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人辅,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5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26年5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6月1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6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7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7月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7月16日,中心指定Mengyuan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WhatsApp, LL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是世界最受欢迎的移动短信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之一,创立于2009年,全球有超过180个国家、超过30亿的用户使用投诉人开发的WhatsApp应用程序与亲友沟通联络,在国际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有WHATSAPP商标,其中包括以下中国和国际注册商标: 国际商标: - WHATSAPP,注册号为1085539,注册日期为2011年5月24日,指定类别为第9、38类,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中国商标: - WHATSAPP,注册号为21470703A,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指定类别为第45类。 此外,投诉人还持有(注册于2008年9月4日)、(注册于2010年2月1日)、(注册于2010年2月1日)、(注册于2010年2月1日)等多个包含其商标WHATSAPP的域名,用于宣传其应用程序和服务。 B. 被投诉人 本案的被投诉人是陈人辅,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8月24日。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一个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及官方最新版安卓 / iOS中文安装包下载的服务网站,点击页面上的“电脑下载”、“立即体验”等链接后,均无法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6月3日。争议域名目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与“www.mywhatsapp.cn”相似的网站,并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等相关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依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以下将分别讨论以上三个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如上述第四部分所述,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持有有效的WHATSAPP注册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WHATSAPP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中的“.cn”是国家顶级域名后缀,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关于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mywhatsapp”,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所持有的WHATSAPP商标。虽然争议域名在WHATSAPP商标前添加了“my”(意为“我的”),但添加该词汇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WHATSAPP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关于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whastappa”,与投诉人所持有的WHATSAPP商标对比,仅将商标中间的“s”和“t”交换位置,并在其后附加了字母“a”,但交换字母位置和添加字母并不妨碍专家组在争议域名中识别投诉人的WHATSAPP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WHATSAPP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的证明责任在投诉人一方,但要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证明消极事实”这一常常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了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举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己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已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第4页 此外,结合以下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a) 投诉人在先使用和注册WHATSAPP商标,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外文名称缺乏明显合理理由; b) 被投诉人的名称为陈人辅,与争议域名或其主体部分不存在明显的关联或对应关系; c) 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也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d) 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的服务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与“www.mywhatsapp.cn”相似的网站,并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等相关服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风险,该等使用行为不构成通过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亦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e)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只要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即符合该项规定的条件。而依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使用WHATSAPP商标。此外,投诉人持有等域名,用来宣传投诉人旗下的WhatsApp应用程序和相关服务。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WHATSAPP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HATSAPP商标仅有细微拼写差别,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出于巧合原因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关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的服务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与“www.mywhatsapp.cn”相似的网站,并声称提供WhatsApp中文版下载等相关服务。鉴于此,互联网用户极可能会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其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的官方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恶意。 此外,投诉人曾在2026年3月19日向被投诉人发送停止侵权函,告知有关争议域名的侵权事实,但被投诉人并未回应,而选择继续使用争议域名,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该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存在恶意。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就本案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5页 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Mengyuan Li/ Mengyuan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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