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 Remy Martin & C° 诉 任艺伟(Yi Wei Ren) 案件编号 DME2023-00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 Remy Martin & C°,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任艺伟(Yi Wei Re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11月2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11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23年12月6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告知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2023年12月7日,投诉人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2023年12月8日,被投诉人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4年1月5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1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1月25日。中心于2024年1月29日发出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24年2月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4年2月16日,在考虑中心所收到的当事人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的回复后,专家组通过中心指令投诉人于2024年2月23日之前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专家组也邀请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日之前就投诉
第2页 书的中文翻译件进行评论。裁决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3月8日。2024年2月20日,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件。被投诉人没有发表任何评论。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人头马君度集团(Rémy Cointreau Group)在全球范围内生产和销售酒精饮料的分公司。投诉人专门生产优质干邑白兰地,并将LOUIS XIII商标用于指称一系列干邑白兰地:即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LOUIS XIII RARE CASK、LOUIS XIII BLACK PEARL、LOUIS XIII THE DROP等。投诉人已在多个国家注册了商标,包括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的中国商标LOUIS XIII,编号12160294,分类为第33类。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此外,投诉人还于2012年12月17日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LOUIS XIII品牌产品专门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位自然人。 争议域名于2023年11月8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出售域名的交易平台网站,该网站显示以1450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得投诉人的授权。投诉人未许可也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LOUIS XIII商标。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以超出自付费用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有关注册机构告知了中心,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是:英语是国际关系中使用最广泛的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翻译投诉书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是:其没有与投诉人就使用英文进行行政程序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应根据规则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即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0条第(b)项,专家组应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并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在本案中,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未发现被投诉人熟悉英文。投诉人根据程序指令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考虑上述情形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第3页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LOUIS XIII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黑山国家顶级域名“.me”。关于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第一个要件下一般不予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OUIS XIII相同。 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举了一些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相同。据投诉书,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以任何方式获得投诉人的授权。投诉人未许可也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LOUIS XIII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出售域名的交易平台网站,该网站就争议域名进行出售。被投诉人的名字为任艺伟(Yi Wei Ren),该名称与“louisxiii”没有任何关联。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此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的高度风险(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列举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第一个情形如下: (i) [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3年注册。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包括在中国。争议域名完整包含LOUIS XIII商标字样。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在酒精饮料产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商标LOUIS XIII也是一
第4页 位历史人物的称号(即一位17世纪的法国国王),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该意义与被投诉人有关。另外,使用搜索引擎百度搜索关键词“louisxiii”,大部分搜索结果均为投诉人及其产品。鉴于争议域名的出售价格,通过盖然性权衡,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选择是基于投诉人商标的价值。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解释注册争议域名原因。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并因此注册了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出售域名的交易平台网站,该网站显示以1450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鉴于该情况,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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