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AluMag Automotive,其位于德国Mende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国的Schneiders & Behrendt Rechtsanwälte * Patentanwälte。
本案被投诉人是Cunqiulu, Domains for Sale / Fang,fang / Fang Yong,其分别位于中国上海市、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于2012年7月6日以前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目前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2 年7月5日收到投诉书。2012 年7月5日,中心向争议域名当时的注册机构eName Technology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7月6日eName Technology Co., Ltd.确认争议域名已于当日转移至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2012 年7月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7月9日及7月11日,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2年7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于2012年7月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2012年7月18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投诉人于2012年7月20日提交了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方勇(Fang Yong)和方遒分别于2012年7月21日及22日提交了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7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7月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8月13日。被投诉人方勇于2012年7月18日、7月21日、7月22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并于2012年8月10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被投诉人方遒于2012年7月22日、7月31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并于2012年8月1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2年8月28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AluMag Automotive,其位于德国Menden, 是一家从事汽车研究及系统预测研究的公司。投诉人于1999年11月3日注册了欧盟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 - CTM)ALUMAG (文字商标) 注册号CTM 00136902(见投诉书附件5)。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12日。(见投诉书附件1)。投诉书被提交时,即2012年7月5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第一被投诉人 —— Cunqiulu,域名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2012年7月6日,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 —— 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域名注册机构为 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5. 突出的程序问题
在考虑当事人主张前,有必要首先对本案不寻常的程序历史进行审议。 5.1. “域名规避(cyberflight)”与被投诉人身份认定 (1) “域名规避(cyberflight)”
投诉书在提交中心后,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这一事实引起了专家组对“域名规避(cyberflight)” 问题的关注。1
“域名规避” (“Cyberflight”) 是指在知悉投诉书后,尝试通过改变域名注册细节或域名注册机构而延迟UDRP行政程序。2 (见 Prepadom 诉 Domain Drop S.A.,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917)。在“行政程序未决(pending proceeding)” 期间转移争议域名被视为 “域名规避 (Cyberflight)”,是对《政策》第8条(a)项的直接违反。
UDRP专家组在 Humana Inc. 诉 CDN Properties Incorporated, WIPO 案件编号D2008-1688中指出,就“未决行政程序”的构成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界线。以往的专家组多认为行政程序进程始于投诉书提交中心并送达相关方,而非行政程序程序正式开始。”(见Prepadom 诉 Domain Drop S.A., WIPO案件编号D2006-0916;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CL. 诉 Oxford University, WIPO案件编号D2001-0292”)。
《政策》第8条(a)项禁止争议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人)在行政程序未决期间转移域名给新的持有人。《政策》第8条(b)项禁止涉案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未决期间将域名转移给其他的域名注册机构。3本案事实显示投诉书提交中心时,即2012年7月5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是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域名注册机构为eName Technology Co., Ltd。而于2012年7月6日,争议域名被转移给了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域名注册机构为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第一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政策》第8条(a)项及(b)项的规定,构成了“域名规避(cyberflight)”。 (2) 被投诉人身份认定
就被投诉人认定问题,《规则》定义“被投诉人”为“域名注册的持有人,投诉书依此域名而开始启动” (The Rules define the “Respondent” as “the holder of a domain-name registration against which a complaint is initiated.”)。4(见《规则》第1条,“被投诉人”“Respondent”定义)。以往的专家组为保证域名争议裁决的效力,也曾将“域名规避”参与方(争议域名接受方)列为被投诉人(参见 The Bread Becker s, Inc. 诉 Belize Domain WHOIS Service Lt and Comar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9-0787)。
专家组注意到就何时行政程序“开始启动”及何时该程序成为“未决”状态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认为将第一被投诉人Cunqiulu与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 (或方遒Fang Qiu) 均列为本行政程序的被投诉人是适当的。(参见 The Bread Becker s, Inc. 诉 Belize Domain WHOIS Service Lt and Comar Ltd., 同上;及Beta et Companie 诉 Duan Xiang Wang / Huang Kuan You,WIPO案件编号D2012-1153)。
因此,本专家组决定将第一被投诉人与第二被投诉人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被投诉人对待。根据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及WhoIs信息,Fang Yong (方勇)于投诉人向中心提交投诉书前,即2012年7月5日前,已将争议域名转移给了Cunqiulu。因此专家组决定不将其列为被投诉人。 5.2. UDRP行政程序与法院诉讼的关系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诉德国阿路马格汽车营销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已于2012年9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家组同时注意到该受理通知中并未指明针对本UDRP行政程序中的争议域名。对此,专家组指令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确已针对本行政程序争议域名启动国内诉讼程序。被投诉人虽然予以回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受理通知针对本UDRP行政程序中的争议域名。
就UDRP行政程序与法院诉讼的关系,《政策》第4条(k)项规定:
“诉讼程序的可行性。根据第4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在此类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均不得妨碍你方或者投诉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你方的域名注册应被撤销或转让,我方将在接到适当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我方在这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你方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你方已根据议事规则第3条(b)(xiii)的条款针对该诉讼在提交该诉讼的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方将如期执行裁决。(通常,该辖区指我方总部所在地或在我方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你方的地址。请参见议事规则的第1条和第3条(b)(xiii)了解详细信息。)如果我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方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直至收到(i)令我方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方确信你方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者(iii)由此类法院发出的驳回你方诉讼或者责令你方无权再继续使用你方域名的指令副本。”5
《规则》第18条(a)项诉讼程序的效力规定:
“(a) 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其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有关争议域名的诉讼,专家组有权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行政程序,或者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14段进一步指出,《政策》第4条(k)项表明,《政策》不限制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寻求司法救济。《规则》第18条(a)项规定,如出现关于争议域名为其他未决法律诉讼,专家组享有暂停、终止或继续(关于该争议域名的)UDRP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第二被投诉人请求终止或重新启动UDRP行政程序,并表示就该争议域名已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投诉人未做此请求。虽然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到UDRP行政程序的可执行性,但是基于本案已经掌握的事实与证据,专家组认为可以就域名争议做出裁决,因此决定继续关于争议域名的UDRP诉讼程序直至做出裁决。
UDRP程序及裁决并不影响第一被投诉人与第二被投诉人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其就争议域名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第二被投诉人主张其已就争议域名向相关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如果专家组决定终止或暂停本案,则可能会导致本案的延迟(extensive delay)。(见Tiara Hotels & Resorts LLC 诉 John Pepin, WIPO案件编号D2009-0041)6 6.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持有欧盟商标ALUMAG,注册号CTM001369602。(见投诉书附件5)。
该商标的所有人为Mr. Jost Gartner, 投诉人(公司)管理负责人。投诉人(公司)持有该商标的排他、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使用许可。
投诉人在注册领域使用此商标,在投诉人网站也可见到此商标。公司的简介及网站截屏见投诉书附件6。
投诉人为 “AluMag Automotive Marketing GmbH”公司名称所有人。并自1999年起,将该名称用于商业咨询、市场开发、市场及商务分析、咨询服务等领域,在德国、欧盟大部分国家、亚洲,特别是日本、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需强调的是该公司也为中国的顾客提供服务。
投诉人也注册使用域名,见投诉书附件8。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特别是与投诉人公司名称的关键字“AluMag”相同。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没有以任何方式授权或批准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登记该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也不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对“AluMag”名称没有合法权益。第一被投诉人自争议域名注册时起就消极持有。这种不使用的行为不足以使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第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也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反第二被投诉人明显涉及“域名规避”(cyberflight)问题。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主页内容似乎是在“注册人改名”后刚刚建立,并没有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以证明第二被投诉人享有潜在的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规避”(cyberflight)的现象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存在恶意;
在“域名规避”(cyberflight)前,第一被投诉人设立的网站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仅有不同公司的进一步的链接。网站“www.”本身并没有任何自己的实质内容。是一个明显的连接与投诉人无关的其他商业网站的首页;
同时该网站还包括销售该争议域名的网页链接设置(见投诉书附件9);
注册并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做其他合法用途,构成恶意注册;
投诉书附件3显示,投诉人与第一被投诉人的邮件往来,第一被投诉人一开始以50,000美元的价格欲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持有很多个不同域名。
以上事实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第二被投诉人“Fang Fang”以前曾涉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UD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