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列支敦士登的特里森。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斯里兰卡的LegalBase (Pvt) Limited。
本案被投诉人是Sharon Robinson,其位于澳大利亚的 Cardiff South。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以下简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Foshan YiDong Network Co., LTD (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2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了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还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2013年2月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书。2013年2月8日,投诉人重申其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2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2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6日。被投诉人于2013年2月19日给中心发来电子邮件,声称其并不知道本案所涉及的网站。被投诉人从未设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且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使用被投诉人的信息设立此网站。被投诉人认为其身份被他人盗用,是受害者。中心于同日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说明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 “Sharon Robinson”,并且指出如果在答辩截止日期届满前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的其他电子邮件,该封电子邮件将被视为被投诉人的答辩,并呈交专家组。在答辩截止日期届满前,中心没有收到其他来自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
2013年3月15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对SWAROVSKI在很多国家已取得了商标注册。投诉人提出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对于SWAROVSKI在世界范围多个国家取得了商标注册,其中在英国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为1344954和1344955;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为224727,478809和517440,以上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3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而具体提出了相应理由和相应证据。投诉人特别提出,投诉人是国际上领先的切割水晶制造商和宝石制造商,在18个国家有生产厂家,投诉人的产品分销至42个国家,在120个国家出售。2011年,投诉人Swarovski产品通过其在世界上1218个专卖店和1000个合作店进行销售,当年销售额约为28.7亿欧元。投诉人花费巨资在英国、澳大利亚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SWAROVSKI商标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地成为广为公众知晓的商标。而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将其指向一个“侵权网站”。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SWAROVSKI,宣传并销售声称是投诉人产品的各种商品,例如Swarovski项链、耳环、手镯等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投诉人的网站,或者误认为其与投诉人有关联或得到了投诉人的授权。而事实上,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销售Swarovski产品,投诉人也不保证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的商品的真实性。不仅如此,被投诉人还在该网站上的“about us”(“关于我们”)页面上声称:“All of our Swarovski jewelry is authentic, and comes with original box package. We always supply our Swarovski jewelry sale online at outlet price” (“我们的Swarovski 珠宝全部都是真品,且附带原包装盒。我们一直在网上以折扣店价格销售Swarovski珠宝。”)。以上都清楚表明被投诉人有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只是表明自己不知道本案所涉及的网站,并表明自己从未设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且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使用被投诉人的信息设立此网站。被投诉人称,有人非法利用自己的信息注册争议域名,自己的身份被盗用,是受害者。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当是注册协议的语言。中心于2013年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中﹑英文版本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在此之后,投诉人重申了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是国际性的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注册;
